《反垄断法》实施三年多 原告无一胜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0 09:26 来源: 舜网-济南日报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反垄断解释》”)将正式实施。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反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原告胜诉的“没有”。
来自法学界和舆论界的观点普遍认为,能出台《反垄断解释》是一大进步。不过,那些“涉嫌垄断”的企业是否会因该司法解释而有所收敛
举证机制向原告倾斜
2009年,家住北京的知名律师周泽以消费者身份把中国移动告上了法庭。周泽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收取全球通用户每月的“月租费”,并退还自己近两年来被收取的“月租费”,理由是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行收费。此案最终以双方和解结案。
“当时如果判我胜诉,那么可能会让更多人效仿来主张权利。”周泽说,“现在司法解释出台了,对举证的门槛降低了,我可能会利用法律途径找中国移动再次主张自己的权利。”
曾经参与该司法解释的北京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魏士廪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要拿出证明一家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客观数据,不是普通公众能做到的。”他认为,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胜诉率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原告“举证难”。
而如今,这个举证机制不平衡的问题似乎开始向原告方倾斜。《反垄断解释》规定: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周泽认为,本次司法解释的一个最大亮点在于,原本个人和一些企业根本无法拿到的一些数据和合同,现在因为明确地增加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可以要求被告提供这些证据了。
被诉企业地位特殊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进步的,但是仍有不少声音对此提出质疑:个人或组织起诉“涉嫌垄断”的企业有多大的可操作性?能否提高胜诉率?
此前,中国大量的起诉垄断的诉讼基本以败诉、和解告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振方告诉记者:“这些判决对其他地方的法院审理判决有一定的参考性,但是这并不是主要方面。而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将对已经起诉但未审理的案件产生影响。”
不过,仍有很多人对此信心不大。一位曾与某国有企业就垄断问题提出过诉讼的律师告诉记者:“在此之前,除了举证机制不平衡的问题之外,很多涉嫌垄断的企业都是国有企业。被起诉企业这种特有的地位和影响力就很难让原告获胜。国有企业也会担心,如果对方获胜,那么会不会有人效仿。”去年年底,国家曾对国有电信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尽管企业方面表示整改,但是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公开的资料显示,在反垄断法最初的草案中,曾有专章针对行政垄断,即“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但在2006年草案初审时,被整章删除。不过周泽认为,尽管有保护性的豁免条款,但这并非不可逾越的鸿沟。“国家允许电信能源等部门垄断经营,但是这些企业不能因为自己的垄断而侵害用户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形成侵犯,那么这些垄断部门依然要赔偿和整改”。 据《中国经济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