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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7月1日起开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1 11:39 来源: 南方周末

  5月29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管理办法》规定,为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需按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而在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则不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只征收一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赔偿基金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不过,因战争、敌对行为造成或者由政府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军事船舶、渔船排放油类物质造成的油污,以及污因油污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油污损害等情况,赔偿基金将不予进行赔偿或补偿。

  新华网数据统计显示,1973年-2006年,我国沿海共发生大小船舶溢油事故2635起,其中溢油50吨以上的重大船舶溢油事故共69起,总溢油量37077

  吨,平均每年发生2起,平均每起污染事故溢油量537吨。自2005年以来,全国沿海和内河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故253起,其中溢油量50吨以上的事故9起。

  1999年3月24日,福建省厦门港油轮“闽燃供2号”与浙江省台州港“东海209号”轮在珠江口伶仃水道发生碰撞,溢出重油589.7吨,珠海、深圳、中山、金星门、淇澳岛等300多平方公里海域及55公里岸线遭到污染。

  2004年12月7日,巴拿马籍集装箱船“现代促进”轮与德国籍“地中海伊伦娜”轮在广东珠江口担杆岛发生碰撞,溢出燃油约1268吨,全部损失约6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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