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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咖啡案给予我们监管启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4 10:09 来源: 中国质量报

  发动群众参与打假维权

  ——“麦当劳咖啡案”给予我们的监管启示

  提 要

  本文从一个美国消费者维权案例——麦当劳咖啡案为例指出,惩罚性赔偿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治理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这一措施足以震慑不法的产品生产经营者。政府也要从包揽一切的大政府的观念中走出来,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者的惩罚性赔偿幅度,鼓励消费者运用惩罚性赔偿手段,广泛动员全体消费者参与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行动中来,形成陷造假售假者于灭顶之灾的人民战争,真正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意义向现实意义的转变。

  要提高产品质量水平,除了政府加强监管外,调动全社会力量维权打假也是治理产品质量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图为近日北京市房山区质监局在良乡华冠购物中心广场开展了质量知识宣传活动,并热心接受群众咨询,不断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铁波 本报记者 宋平一 摄

  □ 曹大海

  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年来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也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尽管各方面都做了许多工作,但总是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特别是层出不穷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次又一次地挑战人们的心理底线,监管现实距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差距很大。本文试图从加大惩罚性赔偿幅度的角度提出新的建议,以期能够解开这一令人困惑的迷局。

  让我们从一个著名的案例说起,即一位美国老妇被麦当劳咖啡烫伤,从而获得了几十万美元的赔偿案件。

  1992年2月的一天,斯黛拉·莉柏克,当时已有79岁高龄,乘外孙驾驶的轿车,途经当地一家麦当劳快餐店,通过“驾车销售窗口”买了一杯咖啡。驶离餐馆后,莉柏克需要往咖啡里添加奶粉和白糖,外孙便停住了车。当时,老太太坐在前座乘客位,把杯子停放在双膝之间,左手拿着奶粉袋和糖袋,右手试图打开杯盖,没料想,一个意外闪失,整杯滚烫的咖啡泼洒在两腿之间,致使下身和前臀等处严重烫伤。莉柏克住了8天医院,总算脱离了生命危险,出院后卧床不起,直到两个多月后,伤口才逐渐痊愈,后来又做过多次植皮手术,在长达两年的时间中难以自如行走,老人蒙受了极大的身心痛苦,甚至险些造成了生命危险。伤势初步稳定后,莉柏克以咖啡质量缺陷、危及人身安全、酿成责任事故为由,一张状纸把麦当劳告到了联邦地区法院。

  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案中,消费者只要举证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往往就可以胜诉。在麦当劳咖啡案中,适用的法律是民事侵权,其法律根据为,麦当劳公司是快餐店的拥有者,有责任和义务对顾客主动提供保护;如果咖啡温度过高,而且没有事先警告,致使顾客遭受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则顾客有权起诉赔偿。如果侵权行为属于“轻率的”和“恶意的”,原告赢得官司之后,不仅会得到实际损害赔偿(偿还医药费、误工的薪酬等),而且还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和巨额惩罚性赔偿。

  1994年7月,在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麦当劳咖啡案”正式开庭。陪审团一致判决,麦当劳出售的咖啡温度过高,毫无必要,在产品安全问题上,掉以轻心,疏忽大意,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伤害事故和经济损失,因此,必须承担咖啡质量低劣的法律责任,偿付原告2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考虑到原告不慎失手,亦应对事故承担20%的责任,麦当劳公司的实际责任减为80%,赔偿总数相应地由20万美元减为16万美元。

  在这起咖啡烫伤案中,原告及其家人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满打满算只有两万美元左右。由此,在16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中,其中14万美元可视为对原告的精神伤害补偿。

  陪审团判定除了“补偿性赔偿”之外,被告应偿付原告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法官最终判决“惩罚性赔偿”48万美元,加上原有的16万美元“补偿性赔偿”,麦当劳应付的赔偿总额为64万美元。

  这个案件可以给予我们以下一些启示:

  一、惩罚性赔偿足以震慑不法的产品生产经营者。

  发达国家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一方面是由政府实施管控,同时广泛调动消费者积极性,运用民事赔偿,特别是惩罚性赔偿手段,从根本上解决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问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预防热饮烫伤问题上,“麦当劳咖啡案”起到了前所未有的轰动效应和免费广告的宣传作用。通过此案,全美餐馆饭店和全球消费者皆知,意外泼洒了一杯烫咖啡,竟然可能造成近乎致命的人身伤害,竟然可能引发轰动全球的赔偿大案,竟然可能导致数百万美元的惩罚性赔款,绝对不可以置若罔闻,掉以轻心!对于公司和企业老板来说,麦当劳案相当于杀一儆百、当头棒喝的严重警告:别把顾客不当上帝,别把消费者投诉不当回事儿。

  二、惩罚性赔偿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治理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

  可能有人认为,一个不足挂齿的咖啡烫伤案,竟然索赔数百万美元巨款,这岂不是把法律当儿戏?这岂不是违背了常理世情?其实,这恰恰正是美国法律的高明之处。在通常情况下,的确应当遵循小过失小惩罚、大过失大惩罚的民法原则。可是,美国有3亿消费者,即使其中的1%遭受大公司的恶意欺负,或因遭受侵权和欺诈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害,被迫耗费时间和金钱去打官司或“打假”,也将是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

  因此,只有把违法企业和侵权造假者罚得死去活来,倾家荡产,销声匿迹,追悔莫及,只有使受害者和“打假者”一夜暴富,名满天下,扬眉吐气,心花怒放,才能真正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卓有成效地打击恶意侵权和商业欺诈,才能从严督促企业遵纪守法和诚实经营,才能最终形成井然有序和善待消费者的良好市场环境。乍看之下,“惩罚性赔偿”违背了常理世情;冷静思考,其实这是立法者智慧的体现,因为它实现了立法者的目的。

  三、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监管,我国政府资源的再投入似乎已经枯竭。

  从政府制度建设范围的角度来看,我国已经建设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尽管还是初步的,但已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产品质量监管领域。从已有的制度内容角度来看,从前期的准入,到中期的生产监管,再到后期的产品抽查以及行政处罚都有相应的管理要求,特别是我国刑法对于有关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最高刑罚为死刑,不可谓不够严厉。从监管的部门来看,有农业、卫生、工信、工商、质检等,尽管在有的监管领域还存在配合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监管的漏洞也呈减少趋势。

  四、要从政府能够包揽一切的大政府的观念中走出来。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原来的计划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已经被彻底打破,但是新型的市场经济尚不健全,特别是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的监管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计划经济虽然已经基本不存在了,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社会治理的观念还没有完全消除,甚至很牢固,这就是政府管理无所不包的管理观念。应当说,从中央政府1998年政府改革中削减了主要管理工业的部委后,政府对于生产领域的直接干预手段少了许多。过去对于产品质量监管的手段也较弱,近年来,随着产品质量问题的突出而不断加大管理力度的方式,仍然主要是政府的行政认可、行政处罚等。产品质量出现了任何问题,消费者首先不是追问生产者,而是政府部门,这一点都不奇怪,因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不但太少,而且成本更高,更显无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

  五、鼓励消费者运用惩罚性赔偿手段的措施尚显不足。

  政府当然应当有所作为,但是必须改变全部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传统思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两倍赔偿的规定,但是过去一些“王海”式的维权人士据此维权竟然还受到一些人的质疑。《食品安全法》规定了10倍赔偿又给了人们新的希望,并且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现在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专业维权人士据此维权,但是他们的力量还不够强大,尚未达到足以震慑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经营者不敢轻举妄动的程度。

  六、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者的惩罚性赔偿幅度。只有形成全体消费者维权成本与维权成果的正相关关系,广泛动员全体消费者参与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行动中来,形成陷造假售假者于灭顶之灾的人民战争,真正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意义向现实意义的转变,法律才不会是一纸空文,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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