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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小贷公司利率不得高于基准利率4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4 15:16 来源: 重庆晚报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获悉,我市已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管理的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管理作出了系列规定,贷款利率不能高于基准利率的4倍,直接或间接、公开或变相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将受严处。

  《通知》规定,各小额贷款公司的自营贷款利率和接受的委托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也就是说,按照当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31%计算,市民找市内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一年期贷款的利率不能超过25.24%。

  对贷款利息分为利息和费用(简称利息类收费,同下)两部分收取的,其利息和费用之和同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通知》还规定,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贷款利率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在贷款协议和合同中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不合理的计结息和加罚息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在贷款利率之外通过本公司及其股东等关联方,向贷款客户收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费用;不得借发放贷款之机,要求客户接受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或者通过任何隐蔽方式在账外收取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

  重庆晚报记者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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