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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银行支行长的高利贷生意经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8 23:11 来源: 中国企业报

  本报记者 闵云霄

   6月8日,55岁的梁秀芬在山东省临沂市看守所的法庭内接受审理。此前不久,她作为临商银行(原临沂市商业银行)的VIP客户,向法院起诉该银行,要求支付自己的存款。

   而另一名一同接受审理的,是临商银行罗西支行原行长刘树伟。这一次,两人的罪名,都是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高利转贷罪。

   在此之前,刘树伟因将客户资金在银行系统外转贷获利等非法行为事发逃往新疆,在返回临沂会见家人时被抓获,2010年10月16日以涉嫌金融诈骗、伪造金融票据、高利转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80万元。

   “临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充当银行打手,对我的当事人梁秀芬进行违法追诉,情节十分恶劣,”应梁秀芬辩护律师周泽的请求。法院6月5日休庭后,6月8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目前又再度休庭,审理尚未完结。

   周泽认为,不管法院对梁秀芬最后作出怎样的判决,但可以肯定的是,银行行长高利贷事件彻底暴露出银行内部监管问题。

  女强人起诉银行被反诉

   在当地很多人看来,梁秀芬是一个女强人,曾经营过三家企业。

   她与刘树伟的认识,大约在1999年左右,当时梁秀芬在临商银行罗西支行开有账号。梁多次帮助其完成银行揽储考核指标,双方建立了比较稳定的业务关系。

   随后,梁秀芬将大量的现金交给刘树伟存进临商银行。2010年10月16日,刘树伟以涉嫌金融诈骗、伪造金融票据、高利转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刘树伟落马期间,司法机构没有对梁秀芬展开调查。

   根据梁秀芬的供述,她持存折到临商银行支取时,发现账户并无此款,交涉后银行不承认收到过该款。2011年2月1日,眼看自己的钱将打水漂,梁秀芬于是将临商银行与刘树伟起诉到法庭,要求归还其2658万元“存款”中的300万元。

   2011年6月15日,银雀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案由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梁秀芬向法庭出示了一张金额为658万元的银行交款单,上面盖着临商银行更名前“临沂市商业银行”的公章。但临商银行系统内却查不到这些资金的进出记录。

   临商银行的意见是,梁秀芬主张的债务,系其与被告刘树伟之间的个人借贷关系,诉讼的提起,系伪造存单为依据向银行转嫁个人风险,对原告所持存款凭证真实性持有异议。而且,临商银行对其交款单上的银行公章真实性表示怀疑。临商银行2008年11月22日正式更名为临商银行,而交款单上的日期在此之后,那时原来的公章已被销毁。当时临商行提出,要求法院将此案移交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在等待判决期间,梁秀芬2011年7月11日被警方抓走。8月18日,因涉嫌伪造金融票据、高利转贷罪被逮捕。2012年5月16日,梁秀芬被起诉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中国企业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获悉,实际上在2月15日,也就是梁秀芬将临商行告到银雀山法庭的第三天,临商行已向临沂警方报案。大约一个月后,公安给予立案。

   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梁秀芬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主要事实发生在2003年前后,梁秀芬通过时任临沂市商业银行罗西支行行长的刘树伟,向他人发放高利贷。

   如今,梁秀芬和刘树伟被以同样的罪名起诉,形如伙同犯罪。“从在卷证据来看,梁秀芬起诉刘树伟及临商银行一案,是纯粹的民事纠纷。兰山区人民法院未作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是完全正确的。对这个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法院未作刑事案件移送的情况下,径直启动对原告的刑事追诉程序,强行介入民事纠纷,完全是滥用刑事追诉权,是公安机关以侦查权干预法院的审判权,是根本违法的。”周泽对《中国企业报》记者如是说。

   梁秀芬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她在法庭上放声大哭,“我是被冤枉的,一个民警审讯时连续打了我几耳光”。

  行长做起高利贷生意

   公开资料显示,临商银行全称“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临沂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8年2月28日,2008年11月22日,正式更名为临商银行。目前,已拥有69个分支机构,总资产360多亿元,在浙江多个城市跨区域经营。

   刘树伟1992年就进入金融系统,是临沂金融圈的资深从业人员。1998年,他进入罗庄商业银行罗西支行,2002年已经成为临商银行罗庄分理处主任;机构调整改名支行后,刘的头衔也升为支行行长。

   一内部人士透露,刘树伟借款10余家企业主。刘树伟有广泛人脉资源,“他知道哪些人有钱,哪些人缺钱,他就来回倒腾赚利息差,2分3分借来,放出去每月6分以上”。

   临沂市方泰建筑有限公司财务科长张广春称:“刘树伟骗我公司1340万逃跑。2005年,我公司以开泰房地产公司名义两次贷款2000万,后来以方泰建筑公司和山东蓝图家具制造公司名义贷款2000万偿还,2007年6月,应刘树伟要求5次存入其指定账户1330元,但刘一直未给手续,后山东蓝图公司催还贷款,我们找刘,要求用上述1330万归还山东蓝图公司名义贷款,刘要求我们再找一家公司贷款1000万,贷出后以便归还,否则就不好再贷了。我们就找到山东伟业建筑公司贷的款,贷款批下来后,刘分四次归还了我们以蓝图公司名义贷的款。”

   一位叫周学德的客户称,自己和刘经常相互借钱,“2007年年初,大概用我的钱七八次,每次十天八天就还了,刘还欠我200万元,共付我约20万元的利息,在逃跑前,他给我写了四个企业共计1000万元的要账授权书。”刘通过对资金市场供需信息的掌握,从事高利贷活动,牟取暴利。这一说法,其多数内容得到了刘树伟的认同。

   随着资金链的断裂,刘树伟开始策划逃跑。

   2007年10月17日,刘树伟为筹集出逃资金,主动联系一个业主称帮助办理承兑汇票,恰逢该业主的另一朋友苏先生想办理200万元承兑汇票,刘以缴纳承兑保证金为由,骗得苏先生200万元,并将135万元转入新疆孙某账户,15万元交另一人代保管,后逃亡新疆。期间,上诉二人以孙某死去的哥哥名义办理了身份证,并在新疆买房,2008年7月,刘树伟潜回临沂准备带家人前往新疆定居时,途经徐州被抓获。

   刘树伟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他们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为幌子,骗取现金543万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以及携款潜逃。

   2010年10月16日以涉嫌金融诈骗、伪造金融票据、高利转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80万元。

   《中国企业报》记者获取的多份证据证明,刘树伟通过操纵多个账户,通过给他人提供承兑保证金和偿还银行到期贷款,从中获取好处。

   据供述,梁秀芬借给刘树伟的高利贷单笔数额一般为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不等。而利息按照每百万元每天1000元计算,后来提高到3000元,有时甚至高达五六千元,都是刘树伟从公司账户上给别的企业转账,大多以现金支票形式提取,然后存到刘树伟掌控的账户上。

   按照利滚利的操作模式,截至2007年8月27日,梁秀芬放给刘树伟的高利贷本息已累积达到2000万元;至同年10月25日,该本息已高达3158万元。

   刘树伟承认,曾经出具过多张现金交款单给梁秀芬,大约2000多万元,“梁秀芬只要有现金交款单都是假的,因为我借的钱,都是用于办理承兑的保证金或者其他客户借了还贷款,或者给客户经营用,是没有现金进入她开的账户的。”

   梁秀芬仍不承认自己借给刘树伟的钱属于“高利贷”,只称是帮助刘树伟完成支行的存款业务。

   临商银行工作人员刘洪江证实,刘树伟帮企业循环套开承兑汇票借过钱的有多人,刘树伟有时候也用自己的钱放高利贷。

  罪与非罪引争议

   根据检方的指控,2003年前后,梁秀芬通过时任临沂商行罗西支行行长刘树伟向他人发放高利贷,2007年8月下旬,因刘树伟发放的高利贷无法收回,而且刘树伟亦无力偿还,粱在咨询银行职工夏广才之后,到临沂罗西支行开具储蓄一本通,并于2007年9月中旬指使刘树伟伪造了两张没有真实存款关系的现金交款单,金额分别是2000万和658万,2011年2月11日,梁持658万的交款单向兰山区人民法院银雀山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临商银行以及刘树伟支付300万元现金,企图通过法院判决骗取临商银行巨额财产。由此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

   周泽认为,梁秀芬持有的现金交款单并不具有结算功能,不属于刑法伪造金融票证罪意义上的金融票证。即使现金交款单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票证,梁秀芬持有的银行交款单并非自己伪造,也非自己指使他人伪造,而是在作为银行负责人的刘树伟收取梁秀芬钱款的情况下向梁秀芬出具,单据上的印章及签名都是真实的,单据上的数额也是其交给作为银行负责人的刘树伟的钱款的真实数额(按照刘树伟的说法是梁秀芬多次给其钱款的本金和利息的总额)。梁秀芬根本不存在伪造金融票证的违法行为,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梁秀芬在将自己的钱款交给了银行的负责人刘树伟的情况下,当然有权要求其出具交款凭证。至于刘树伟收取梁秀芬的钱款后,未存入其账户,而是利用职务便利,操作汇票承兑业务和帮助他人偿还到期银行贷款,从中获利以及刘树伟向梁秀芬出具交款凭证的行为不符合银行的规定的问题,则完全是银行内部管理的问题,与梁秀芬无关。而梁秀芬持刘树伟出具的现金交款单主张权利,是否应该得到支持,则是一个纯粹的民事问题”。周泽认为,司法机关无视临商银行管理不善,导致作为一家银行责任人的刘树伟违规操作,损害储户利益的问题,而将作为银行负责人的刘树伟违规操作的责任,完全推给收取储户钱款的刘树伟个人及将钱交给刘树伟而至今要不回钱的储户梁秀芬,甚而对本是受害者的梁秀芬进行刑事追诉,这是十分荒唐而滑稽的。

   根据刘树伟在接受梁秀芬诉梁秀芬及临商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接受法官调查笔录,刘树伟用梁秀芬的账户资料放高利贷,梁秀芬只是“可能知道”、“大约知道我借款的用途”,而无证据证明梁秀芬对刘树伟的行为是知情的。梁秀芬根本不具有向密士广的同发化学品厂高利转贷的目的。相反,知道密士广的同发化学品厂有办理承兑汇票需要的人,并准备着向密士广放贷的人,只能是作为银行负责人的刘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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