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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确定铁路机车缺陷召回制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9 10:23 来源: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汪丹)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将对问题产品实施召回。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铁路安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7月18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发送电子邮件至tlaqtl@chinalaw.gov.cn反馈意见。 

  意见稿在总结铁路动车召回实践经验基础上,首次确定了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产品缺陷召回制度。当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环节存在缺陷而导致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并危及人身、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时,制造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缺陷产品,并主动召回。未主动召回、故意隐瞒缺陷或以不正当方式处理缺陷产品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须责令其召回。企业未按规定召回的,将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资格。

  设计、制造或维修铁路机车车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须分别申领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同时,对于铁路机车车辆重要零部件、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直接影响运输安全的设备,国家将实行产品认证制度,认证目录由相关部门制定。属进口设备的,经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道路与时速120公里以上或开行旅客列车的铁路相互交叉时,应设置立体交叉。现有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也要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为解决在铁路沿线开采地下水严重威胁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意见稿提出,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输安全的,应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待隐患排除后恢复运输。铁路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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