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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居民区建养殖场最高罚10万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7-06 06:54 来源: 北京晨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地禁建畜禽养殖场 新改扩建需环评

  晨报讯(记者 张璐)风景名胜区建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渗漏外溢最高罚5万,粪肥还田等可享优惠政策……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起草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并于昨日起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广征民意。

  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限制养殖区域。违反规定,在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内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条例指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要包括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条例要求,应当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及时收集、贮存、清运,不得随意堆放和排放,并采取防渗漏和防恶臭等措施。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等环境排放。违反规定并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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