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遭遇执行困境:听说过很少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6 07:23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些地方还出台地方性法规对这项工作进行法律规范。如何科学评价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如何完善这项制度,值得我们思考。
员工“不敢谈” 企业“不愿谈”
“协商”遭遇执行困境
“我们的工资当然是公司人事部门说了算,‘集体协商’的想法未免太天真了吧。”近日,刚刚找到首份工作的徐晓萌告诉我们,她的单位根本没有工会,“现在就业竞争如此激烈,能有份过得去的工作就不错了,谁敢去找领导协商工资,要是被炒鱿鱼了怎么办?”徐晓萌毕业于长春一所大学,现在是长春市一家物流公司的文员,每个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左右。
采访中我们发现,对“工资集体协商”感到陌生的劳动者不在少数。在北京市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了三年的刘女士表示,自己是在入职前被告知薪金情况的,“如果能集体协商当然很好了,我们普通工人谁不想多涨点工资,但是应该找谁去协商?”在一家韩资企业工作的鲍宇则告诉我们,他从来没听说过公司有“工会”或者“工资集体协商”这回事。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实现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早在1996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形成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并指出“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将“通过平等协商”加入到订立集体合同的条款。
但是,对于工资集体协商,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表示,“社会上往往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给职工涨工资,这种认识上的偏颇导致地方行政不倡导、企业经营者不乐意、地方工会不主动、企业工会不积极,因此,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工作一直进展缓慢。”乌日图同时表示,目前有关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只是倡导性规范,非强制性规范,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刚性支持和保障,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目前我国工资集体协商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协商主体的组织问题尚未解决,包括基层工会的选举问题以及企业组织的选举问题两个方面。”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告诉我们。
今年上海市工商联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受访的263家工商联会员企业中,有160家建立了集体协商制度,但由于企业成本上涨、利润摊薄,劳资双方仍然存在矛盾。上海市总工会有关人士认为,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着“重合同签订、轻机制建设,没有罚则,集体合同不能覆盖劳务派遣”等现象。
政府强力推进 地方立法规范
“协商”日益步入法制化
尽管存在种种困难,但从中央到地方,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今年年初,全国总工会出台了《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计划到2013年底,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80%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其中实现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在不少地方,工资集体协商的尝试也在积极进行。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从2006年便开始推行由工会、企业、职工代表三方介入的工资集体协商柔性机制,已建工会的290多家企业全都实行了工资协商。今年,高港区在全国率先“试水”工资协商保证金制度。
2010年,北京市总工会对职工月收入低于1100元的企业逐一展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今年2月,湖南省启动了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并将每年3月确定为“春季要约行动月”。
今年4月,全国第一例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诞生,这是目前我国覆盖从业人员最多的一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等条款被明确写入合同。
与此同时,各地还加大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制化步伐。
2008年1月1日,《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可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条例还特别规定,“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2010年7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条例明确:在实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时,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拒绝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企业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今年1月1日,《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正式实施。安徽省总工会表示,凡是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一律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等荣誉称号;凡是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方工会,一律不得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评比表彰活动。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据统计,全国迄今已有15个省份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到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之中,有18个省份下发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文件,7个省份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
完善法律法规 增强可操作性
“协商”需要“强筋健骨”
“工资集体协商能够提高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大效益,另一方面,企业效益好了,和员工共享福利,也有利于留住人才,这是一个良性循环。”武汉律师何强说。
尽管我国劳动领域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仍存在部分缺陷及立法层级偏低,约束力不足,甚至法律规定不统一的问题。有专家建议应尽快完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约束力;应完善职工选举或者撤换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代表的程序,明确政府在调处集体协商争议时的中立地位和必要手段。
“需要进一步修改工会法和劳动法,最好能制定专门的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或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法。”周长征表示。
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表示,当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刚性不足、缺乏对企业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相应的制约手段。要解决这一问题,既要修改现行法律增强其约束力,又要积极推动专门立法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制度规范。张建国同时表示,应对企业方不响应或拒绝集体协商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企业方响应要约的期限、不响应要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以此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约束力。
也有专家提出,除了通过法律解决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还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完善工会职能,通过建立履约监督检查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争议调解处理机制,让工资集体协商更具可操作性。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最低工资标准不统一,工资发放形式不一致,企业的性质多种多样,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不同利益方的诉求各异,这些都是工资集体协商立法面临的现实问题。在周长征看来,立法重点有二:一是规范工会组织和雇主协会的建设,以选举为基础,增强劳资双方组织的代表性;二是强化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引导作用,包括组织和见证工会和雇主组织的选举,见证双方的集体协商过程,对不诚信协商的一方的处罚,对双方达成的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审核等。
有专家表示,作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应当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全程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机制,提高工会干部的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