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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价格调控合同煤价限涨5% 煤价限高800元/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1 19:12 来源: 天津网-每日新报

  电煤价格调控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上涨幅度。2012年重点电煤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

  二是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从2012年1月1日起,要求秦皇岛港等环渤海地区主要港口发热量在5500大卡的市场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其他热值电煤相应折算;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

  三是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降低煤炭企业经营成本。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越权或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对煤炭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不得高于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即每吨23元,并不得对省内外用煤实行不同标准。已依法设立的基金、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低于每吨23元的,不得提高;未设立基金或收费项目的,不得新设基金或收费项目。

  国家还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增加市场供应,加快释放煤炭产能,增加煤炭尤其是电煤供应;加强铁路运力调配,优先保障电煤运输,尤其是长期合同电煤的运输;加快煤炭产地向消费地的铁路建设,着力消除铁路运力瓶颈制约。二是加强运行情况监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按月监测主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合同兑现率、热值等情况并及时公布。三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实施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进行监督,对擅自涨价、变相涨价的煤炭企业将严肃查处。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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