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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资金整合与使用管理—— 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之六

2011年05月09日 14:50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为什么要强化资金整合?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主要来源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同时,其他相关部门的涉农资金也大量投入到土地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如交通部门的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水利部门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专项资金等。为全面落实各级土地整治规划中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提高资金的规模效益,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提出了“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的总体要求。各地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部署,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计成效”的原则,以中央分配和地方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引导和聚合其他相关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重点用于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充分发挥资金的保障作用,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什么要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财综〔2006〕48号文件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但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使用管理当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将新增费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有的地方将新增费用于金融风险金,有的地方将新增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相关工作支出等,严重违反了新增费的使用管理规定。为此,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要求“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以充分发挥新增费在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中的作用。

  为什么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

  国发〔2004〕8号文件规定“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财综〔2004〕49号文件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提出了“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收益15%”具体要求,国发〔2006〕3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比重”。但在土地出让收益收支管理工作中,存在部分地方违规减免、变相减免出让金,未按规定计提或未足额计提土地出让金,甚至违规使用出让金等现象,实际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土地出让金远低于政策要求,与国家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导向不符。为此,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发挥土地出让收益在土地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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