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1日 05:40 来源:东南快报
9日下午,重庆沙坪坝区法院。16岁少年彭亮(化名)站在法庭上,听着法官宣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法官同时向他发出禁止令:一年以内不得进入网吧上网、逗留,否则将裁定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高中生迷恋网游
一缺钱就去抢
彭亮在重庆市内某中学读高二。沙区检察院指控:去年11月13日晚,彭亮与另外两名少年在沙区上桥立交桥下遇见被害人朱某,于是上前抢包,随后逃走。几人共抢得现金300元和一部价值710元的手机。事后不久,彭亮在学校被警方抓获。彭亮称,去抢钱主要是为到网吧上网打游戏。
法院发禁止令
一年内不得进网吧
沙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彭亮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彭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为利于对其教育和矫正,故适用缓刑。据了解,彭亮的父母文化程度不高,靠打临时工维持家用。彭亮性格较内向,朋友较少,特别喜欢上网、打游戏。目前因抢劫事件被学校劝退,赋闲在家。社区矫正组织认为适宜置于社区进行帮教……
针对彭亮的实际情况,法官向他发出禁止令:自缓刑考验期限起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进入网吧上网、逗留。
若违反禁令进网吧
缓刑将被撤销
沙坪坝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刘原说,缓刑期内,辖区司法所将对彭亮进行社区矫治。如果司法所人员3次发现彭亮进网吧上网,法院将会撤销缓刑执行,执行原判刑罚。与此同时,此禁止令会通报给当地公安机关。期间,民警只要发现彭亮进入网吧上网,便可对其予以治安拘留;如果民警发现他两次进网吧,法院将撤销缓刑执行,执行原判刑罚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9日庭审结束后,法官向彭亮的母亲发出一份监管令,要求彭亮母亲,监督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无偿公益劳动,遵纪守法,并不得有离家出走或夜不归宿及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等不良行为。重庆晚报 文/图
禁止令
今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该条禁止令,为有效矫治未成年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工具。禁止令是由法院签发的作为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内容的一种令状,具有个别性、强制性和选择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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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了一个女子的挎包
15岁少年收到禁止令:不准在外面过夜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重庆市法院第一张禁止令,5日发给了15岁的贵州少年王小(化名)。据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审判长周莉莎介绍,王小所在的抢劫团伙有3人,王只参与了1次抢劫。那是2010年9月4日凌晨,该团伙在南岸区万寿路邮局附近,王小受人指使,抢了一个独行女子的挎包。挎包里有200余元现金和1部手机。同年10月22日,王小回到老家后,向当地警方投案自首。法院对他判处缓刑,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他在没有监护人陪同下在外过夜、进网吧和赌场、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 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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