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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额年金保险试点启动:销售上限80亿

2011年05月11日 08:49 来源: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刘欣

  中国保监会昨日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在上海、北京等全国五地正式启动变额年金保险试点。

  《暂行办法》称,变额年金保险销售额度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报告中实际资本的4倍与80亿元的较小者,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最多不能销售超过80亿元的变额年金保险。

  所谓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保单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产品。保监会表示,可以把变额年金保险简单理解为:变额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最低保证+年金化支付。

  销售额度下调

  保监会称,本次试点的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将基于“成熟一类,审批一类”的思路,先期只允许提供风险程度较低的4类保证,对风险程度较高的最低保证暂不允许提供。初步拟定的试点区域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五市。

  另外,在限制销售区域的基础上,拟同时进行销售总量控制,并直接与偿付能力下的实际资本挂钩,以确保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承受范围内。

  据之前的讨论稿,变额年金保险销售额度(指销售试点产品、获得保费收入的上限)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报告中实际资本的4倍与100亿元的较小者,实际出台的《暂行办法》对销售额度做了下调。

  分析人士称,由于变额年金保险属于新上市产品,试点期间监管部门的重点更在于控制销售额度来降低风险。

  此外,为控制风险,保监会还对销售渠道进行限制,本次变额年金保险试点销售渠道为保险营销员、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及电话营销等渠道进行销售。

  保证金加设安全锁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介绍称,引入变额年金保险这一在欧美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是为了避免各公司在单一产品线、单一渠道上的过度竞争。

  据介绍,在金融危机前的2007年,美国变额年金保险保费收入为1700亿元美元,约占年金保险市场的68.5%,占人身险市场的20%,总资产余额约1.5万亿美元。在日本,至2007年,变额年金保险资产余额已达到16.5万亿日元,占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70%左右。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时,变额年金保险受到较大冲击,2008年北美地区变额年金保险的销售下降15%,管理的资产下降24%。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巨额亏损。

  保监会总结教训称,国内引入变额年金保险在产品设计上不能有过分激进的保证利益,保险机构需要一套切实且相对透明、可监控的风险对冲机制,不能过于依赖第三方(如银行或再保险公司)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对资本市场的极端情况需要重新审视。

  保监会负责人称,监管部门为变额年金保险保证金加设了一套安全锁,要求在假设资本市场下跌30%的基础情景下,采用传统的静态精算评估法进行评估,以保证准备金提取的保守与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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