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2日 01:4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谭浩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5月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犯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入刑”的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醉驾要注意与行政处罚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5月11日《羊城晚报》)
支撑张军这一要求的法律依据是,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对醉驾来说,是否也存在“情节显著轻微”一说呢?众所周知,醉驾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产生不同的情节,如正当防卫中可能出现的防卫过当、犯罪行为中止、过失犯罪等。因此,在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可以根据情节不同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的推定。但是,就醉驾而言,刑法并没有按照情节轻重认定醉驾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是按照醉驾的性质认定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醉驾,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还有什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犯罪”一说呢?所谓的醉驾情节轻重,立足点是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如果产生了严重后果,除按醉驾治罪之外,还要追究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产生其他社会后果,就按醉驾治罪。总之一句,醉驾就得治罪。
必须提醒有关方面的是,如果在醉驾问题上对所谓的“情节显著轻微”者免予起诉,就会给有关方面在处理醉驾问题时留下太多的灵活性,给执法者和违法者都有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就会让违法者逍遥法外。更重要的,如果对醉驾网开一面,醉驾治罪就很难对驾车人员形成足够的震慑力,就会拿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做代价。
醉驾对社会的危害和老百姓的伤害,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近年来,几乎每年都发生多起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的醉驾至人死伤事件,其他方面的损失就更是不计其数了。即便醉驾入罪以来,一些人仍然敢顶风作案,音乐人高晓松就成了一名以身试法者。
实际上,“醉驾入刑”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抓多少人、判多少人的罪,而是要以此来约束驾车人员的行为,不要酒后驾驶。如果每个驾车人员都自觉遵守法律,不酒后驾驶了,“醉驾入刑”自然也就不会对任何人产生作用了。
可以理解的是,最高法有这样的想法,可能与法规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够紧密,以及执法机关之间协调不够有关。正常情况下,醉驾入刑与行政处罚是没有矛盾的,公安部门不可能将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的非醉驾行为推给法院,法院也不会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推给公安部门。如果真的出现这样的问题,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不负责任,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推卸责任的部门领导予以处分。
“醉驾入刑”刚刚起步,希望有关方面不要扯皮,也不要推卸责任。否则,法律的威力就会大打折扣。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对醉驾处以重典,才能对驾车人员产生震慑力,才能不让老百姓用生命财产安全来检验法律的成色和相关司法机关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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