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3日 21:17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本报记者 姜建生报道
存在虚假变更和抽逃资金行为,却未被给予移交司法处理——
“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该企业由多名股东共同注资组成。2008年11月28日,洛阳市工商局对该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进行了处罚。这份【2008】第A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据查实: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召开的第三及第七两次全体股东会议实际并未由公司全体股东参加,股东徐柏生、乔盈利均未参加,这两次全体股东会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及相关材料上全体股东签字按手印中的徐柏生、乔盈利签字加按指印均为公司法人姜汉卫指示工作人员陈怀道代签字代按指印,股东徐柏生、乔盈利既不知情也未同意或授权他人代其签字按手印”,“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为了变更登记,以伪造的虚假材料提交给登记部门从而取得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但奇怪的是,工商局并未将存在虚假变更的这家企业的相关信息移送司法部门,而是仅给予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此,洛阳市工商局的回复是:“《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规定,未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行为纳入刑事案件追诉的范围……本局不需要向公安机关移送和向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名誉校长江平教授则认为:“通过伪造他人签名,通过伪造股东会的决议将他人股份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并且变更了股权登记,这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据为己有,如果确实具备这些要件,那就构成了诈骗罪。”
同时,2010年11月16日,纪源公司做出了《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将原注册资本300万元增资扩股至2000万元。该公司某股东在扩股后的2000万元中出资1900万元,占了公司股权的95%。洛阳市工商局涧西分局为纪源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知情人给记者看了某银行的《往来户明细表》,户名是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2010年11月26日,分4笔进账1700万元,但在29日分14笔全部转出。上述知情人还给记者看了多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以及打给“12315”的电话凭证。
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某工商局法制科负责人,他说:通常是工商局先受理这方面的投诉,并根据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再根据结果该处罚的就行政处罚,如果发现抽逃资金数额巨大,应该根据《刑诉法》相关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显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之规定,纪源公司某股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相关上述规定。
据知情人反映,其在向工商部门举报相关情况后,并没有对此进行立案受理。随后,记者来到洛阳市工商局宣教科,核实没有受理的原因。离开后不久,宣教科负责同志就打来电话告知:分管领导将召集相关科室研究此事。4月18日,洛阳市工商局的回复是:“本局接到举报后,经初步调查,认为涉嫌偷逃资金犯罪……将案件移送洛阳市公安局”。
那么,该企业的行为是否触犯相关法律,需要移交司法部门?举报人之前的多次举报为何没有受理和移送?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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