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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因采光权状告开发商获赔

2011年05月16日 00:0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因采光权纠纷,长沙市宋先生等26户居民将开发商告到芙蓉区法院。日前,经过法院调解,26户居民从法院领到了采光赔偿款,总计136.8万元。

  根据2010年长沙市政府出台的15号文件《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居民的采光权确实应该获得保障,该文件第13条规定:“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两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同时,该规定明确了相关补偿标准。

  丁湘宁法官表示,因为采光权既是物权,也是人权,还是环境权,既是公权,也是私权,采光权的丧失,必然带来房价的贬值,照明电费和取暖费的增加,这是公民财产权的损失。并且,长期生活在阴暗潮湿的房子里还会使视力下降,风湿痹痛增加,人体抵抗力下降等等,采光权的丧失是因为土地的过度开发引起,而土地的过度开发必然引起环境的剧烈恶化。 据《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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