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6日 13:52 来源:财新网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可以借鉴行政法的经验,通过宪政诉讼程序来推动实体法的实施
【财新网】(记者 秦旭东)如何将宪法实践逐步推动?可以借鉴行政法的经验,通过诉讼程序来推动实体法的实施。
5月14日,在“《中国走向法治30年》新书发布会暨蔡定剑学术思想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提出前述观点。
江平表示,回顾中国走向法治的这30年,有进有退,其中进步之中令他印象最为深刻的就是,他从1978年开始参与的行政立法工作,“作为一个私法研究者,来领导一个公法的立法工作,这是出乎我预料的。”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王汉斌的主导下,全国人大成立行政立法研究组,江平担任组长。当时,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的陶希晋主张颁布一个“行政立法纲要”的文件,以推动中国行政实体法方面的进展。
但是,在和行政法专家学者讨论之后,研究组认为制定实体法的条件不是太成熟,于是考虑用程序法来推动实体法的发展,由此开始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工作。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令“民告官”在中国得以实现的这样一部“破天荒的法典”,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就获得通过,这样的立法速度和效率,出乎很多人的预料。
江平说,这个经验非常值得思考:即是用法院的诉讼程序法来推动实体法的进展。民法的发展历程也类似,我们先有《民事诉讼法》,然后才有了《民法通则》,直至现在《民法典》的起草。有了诉讼程序,就必然会推动实体法的演进。
“在这种观点启发下,我经常思考,能不能以宪法的诉讼来推动宪政在中国的进一步开展。”江平说。
实际上,在本世纪初期几年,国内曾有过一些零星的宪法诉讼案例。比如,2001年的齐玉苓案中,经最高法院批复,法院在判决中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该案引起学界和社会的极大热情,但是,此后宪法诉讼再无实质性进展,到了2008年底、2009年初,最高法院下发通知,终止了齐玉苓案批复的效力。
目前,宪法诉讼在中国尚无空间,宪法审查制度也存在很大的空洞。江平认为,如果能够有诉讼程序的保障,即使不成立宪法法院,由普通法院来管辖,也是非常大的进步。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宪法研究中需要突出宪法诉讼的程序,从而有实际操作的手法、法律运行的规则,通过诉讼程序逐步促进宪法的完善,逐步走向宪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表示,宪政是法治的更高的阶段,宪法之治就是宪政。从过去三十年的法治建设过程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实行法治是要有宪政基础的,如果没有宪政,即使这个国家有了很多的法,也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的。现在中国面临的困难,正是于宪政的突破口无法打开。
此次的“《中国走向法治30年》新书发布会暨蔡定剑学术思想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和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联合举办。
2008年,由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和清华大学王晨光教授组织编撰的《中国走向法治30年》中文版出版。三年后,蔡定剑教授已因病离世,此书推出英文版。
同期,“蔡定剑宪法学教育基金”成立。该基金设立于中国政法大学基金会之下,宗旨在于“纪念蔡定剑、鼓励青年从事宪法研究、推动中国宪政民主发展”。
目前,该基金已设立“蔡定剑宪法学优秀学生奖”和“宪法学优秀论文奖”。而第一届“宪法学优秀论文奖”的征集已经确定了四大选题,包括税收和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宪法学意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实施和司法监督程序、城乡规划和农地征收制度比较研究、土地征收的公益性要件和审批程序以及补偿标准的比较法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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