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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醉驾入刑首判出炉专家建议细化认定标准

2011年05月18日 02:01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实习记者 王晓宇 发自北京

   5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致两死一伤的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下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北京“醉驾入刑”被查第一人和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车案。其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醉驾入刑”后北京查获的首位醉驾司机李俊杰,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月起正式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就在舆论追逐各地“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日前对“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作出的解释,引发了各界争议。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岳琴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最高法院对“醉驾入刑”作出的解释是一种司法解释,是最高法的日常工作,对各级法院的司法操作有指导作用。但是司法解释的效力是低于立法解释的,立法解释权是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

   陈岳琴说,在“醉驾入刑”有如此多争议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对此进行执法检查和调研,在必要的时候可出台立法解释。

   不过,《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该如何衔接?

   北京兆源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律师祁建国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刑法修正案 (八)》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两者的立法角度不一样。在醉驾的问题上,《刑法修正案(八)》考虑的是醉驾这个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更多的是从醉驾所造成的后果上来考虑的。在具体的案件中,执法者可以将两者相结合,在确定醉驾行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醉驾的后果来进行惩罚。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教授毛寿龙则认为,张军对“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的解释是有道理的。从司法实践上考虑,执法必须是严格的,但是在进行具体案件的处理时,应该综合各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行为的后果来进行相应的惩罚。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也表示,什么样的醉驾情节应该入刑,什么样的醉驾情节应该走治安处罚程序,现在并没有标准。此外,在公安机关认定应醉驾入刑后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公诉至法院后,法院如何认定“危害大小”,这也没有标准。所以,在交警这个程序上,公安部应该出台相关的认定标准;在法院的程序上,最高院也应该出台司法解释来细化。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道路安全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但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有待完善。

   毛寿龙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对法律制度建设的讨论将会越来越多,这些有争议的个案将有助于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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