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8日 07:35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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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除法定的减除费用外,‘三险一金’已经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了,按照3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再加上‘三险一金’的扣除,实际扣除额为3896元。从全国范围看,这一标准已经很高。
减除费用标准无论提高到多少,也不能满足不同居民的差别化需求。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可以照顾到纳税人的不同负担情况,而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会对推行这一改革造成阻力。
5月10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专家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10位专家在会上发表了意见,1位专家提交了书面意见。
多数专家认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不宜再提高
多数专家提出,科学、合理的减除费用标准应当与有关经济指标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草案关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3000元的规定已经超出了合理比例,不宜再提高。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朱青提出,发达国家减除费用标准相当于居民月平均工资的24%至40%左右,而按照草案的规定,我国的减除费用标准相当于月工资(约2800元)的100%,远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孙钢提出,减除费用标准应当与物价指数挂钩,从2008年到现在,我国的物价水平上涨了10%至15%,据此计算减除费用标准应提高到2200元左右,草案的规定已经高于这一水平。
燕京华侨大学华生提出,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个人所得税是唯一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种,个税收入不应减少,而应增加。发达国家的减除费用标准一般为人均国民收入的10%左右,发展中国家的比例高一些,但绝不会超过人均国民收入,而3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已经超过这一比例(按年人均国民收入4000美元计算)。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对大多数低收入者没有任何益处,反而使其收入相对下降,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刘佐提出,实践中除法定的减除费用外,“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已经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了,按照3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再加上“三险一金”的扣除,实际扣除额为3896元,相当于上海市2010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水平。从全国范围看,这一标准已经很高。
孙钢、朱青提出,虽然网上要求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呼声很高,但应理性看待、科学分析。同时,要求提高到5000元、8000元甚至更高,都没有相应的数据支撑。
少数专家提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还可适当提高。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李稻葵建议,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分别适用5000、4000、3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朱青提出,虽然从科学角度讲减除费用标准不宜再提高了,但考虑到网上要求提高减除费用的呼声很高,也可适当提高到3300元左右。
专家建议,推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税制改革
一些专家提出,一味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高培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提出,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各不相同,减除费用标准无论提高到多少,也不能满足不同居民的差别化需求。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可以照顾到纳税人的不同负担情况,而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会对推行这一改革造成阻力。从“九五”计划到“十二五”规划,都提出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当在这一框架下进行,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推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不能以条件不具备为由而光说不做。
高培勇、朱青提出,增加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是税制改革的方向之一,一味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减少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不符合改革方向。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提出,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大,而我国目前只占到6%左右,比例很低,减除费用标准不能再提高了。把焦点都集中在减除费用标准上,不利于推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华生提出,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应在减除费用标准上做文章,而应通过适当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与民生相关的特殊减免税项目,如抚养人口、房贷支出、教育支出等,达到减税的目的。
李稻葵建议,选取合适的城市开展合并各类收入和考虑实际家庭负担的税制改革试点,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所得税申报,以身份证为识别标记申报抚养人口。
一些专家建议对工薪所得税税率结构再作一些调整。
孙钢、刘剑文建议将适用10%税率的月应纳税所得额修改为1500元至5000元,孙钢建议将适用20%税率的月应纳税所得额修改为5000元至10000元。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汤贡亮建议,扩大10%、5%两级税率的适用范围。刘剑文建议将最高税率由45%降为40%;李稻葵建议降为35%,并逐步降低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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