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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提高

2011年05月18日 09:32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按】近期,深圳市地税局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个税扣除政策标准,单位和个人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月最高扣除额由1402元提高至1514元,住房补贴每月最高扣除额由2803元提高至3028元,自2011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为帮助纳税人详细了解相关内容,本栏特邀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详细介绍。

  一、南山区何小姐来电咨询:《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已公布2010有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标准是否相应调整?具体如何规定?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1〕123号)的规定,自2011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税前已扣除住房补贴,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相应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二)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当月,为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既可选择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也可选择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数额分别不超过1514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12%),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超过规定上述比例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对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和标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即: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2614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自税款所属期2011年7月(含)起,对个人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新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432号)自201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福田区韩先生来电咨询:国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万元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在年度申报时如何申报?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小型微利企业年报时,将“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深圳地税版)附件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不采用书面备案方式,而采用征管系统自动备案方式,由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进行,具体方法:

  (一)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征管系统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五的数据自动判断其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自动弹出《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并由纳税人确认,作为备案依据。

  (二)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税收管理员根据自动备案结果,审核确认系统生成的小型微利企业名单,对小型企业条件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微利企业的,经税源管理科长审核确认后,管理员岗位可更改系统备案记录,对少缴税款的,企业须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纳税人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果上一年度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预缴。

  三、罗湖区胡先生来电咨询:是否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指标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三类企业即使符合相关指标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一)从事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二)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三)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深圳地税12366税务咨询中心 方丹晖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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