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9日 01:25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 王涛 北京报道
继中国美国商会发表白皮书后,中国欧盟商会近日也发布了研究中国公共采购市场的调查报告——《中国的公共采购:欧盟企业在中国参与公共采购合同竞标的经验》(下称《报告》)。《报告》称,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并提出了政府采购领域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和系列建议。
然而,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的专家表示,外国驻华商会提出的问题不具有普遍性,他们的目的是要进一步抢占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不过专家也认为,对相关调查报告应持辩证的态度,同时进一步完善落实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外国驻华商会连发“白皮书”
中国欧盟商会由51家会员企业于2000年10月19日成立,其目的在于为欧盟企业在华发展提供一个共同的利益代表,目前会员有1600多家。在这份名为根据《中国的公共采购:欧盟企业在中国参与公共采购合同竞标的经验》中,中国欧盟商会认为,在参与公共采购合同竞标时,欧盟企业所面临的常见挑战包括:对于即将开展的项目,难以获得及时和准确的信息;对项目的具体评估标准缺乏沟通;招标信息下放导致更高成本和更低的透明度;公共采购授标流程的不公平申诉程序差强人意以及法律和规章中规定的做法在实施时往往会向本地公司倾斜等等。
中国欧盟商会主席戴杰在发布报告时还公开表示:据估算,现在在华欧盟企业由于重复的政策法规以及差强人意的政策执行与价值一万亿美元的市场无缘。透明、一视同仁的监管方式对于这个巨大的市场至关重要。
因而,中国欧盟商会建议,中国在公共采购的招投标中应确保所有投标者在开标时都能平等地获得信息,应在招标过程中确保评估流程公正透明,重视公共采购对其他政策目标的影响,简化中国在公共采购方面的法律框架。
据了解,中国欧盟商会是在2010年下半年,以参与中国公共采购市场竞标的外资企业为对象,基于中国政府重视公共采购工作以及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的进展情况展开调查,调查主要通过访谈和咨询的形式进行。
这已不是中国欧盟商会第一次对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相关问题发布有关报告。据披露,2010年9月,中国欧盟商会发布了《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2010/2011》,建议书认为中国的市场开放程度依然不足,并重点提到中国歧视性的政府采购行为造成了市场准入限制。
事实上,不仅欧盟商会,中国美国商会也曾连续数年每年发布《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
消息显示,在去年的白皮书中,中国美国商会认为,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进程缓慢,建议中国在加入之前,应当作出更大努力以求全面达到GPA的要求,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履行其2001年入世协议中有关采购的承诺,以及取消现行的国货优先政策。中国美国商会甚至希望,在中国各级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采购)中,将在华外资企业的产品作为“本国货物”,同时依照“政府采购中实施与正常贸易同样的原产地规则”的国际惯例,简化“本国货物”的公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而在之前的2009年,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按照有关规定,对那些被认定为拥有中国本土知识产权的产品,将被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这些产品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政策扶持。消息一出,便引起了包括驻华美国商会在内的美国、加拿大、欧洲和日本在内等30多个商业团体的不满。这些商会称,该政策“把苛刻的歧视性条件强加给想要打入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司”,称中国政府给予中国企业的优惠政策带有歧视性。
意在抢占政府采购市场
针对外国驻华商会的做法,专家普遍认为,外国驻华商会提出的问题不具有普遍性,只是个别案例或个别现象,仅就中国欧盟商会发布的调查报告而言,其内容就比较主观片面。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法学博士、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特聘研究员黄冬如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这次调查方法的使用存在3方面问题:一是调查方法简单,使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可信度大打折扣。从报告内容来看,本次调查仅使用访谈和咨询方式。访谈对象也仅限于几家公司及几个公司高层,咨询对象范围狭窄。报告没有调查的基础数据和调查对象的全面数据,也没有调查一线部门或投标代表。二是调查方式单一,使报告出现学术性色彩,带有调查报告与学术的混同性,理论与实践脱节,容易产生低级错误。如调查报告认为,中国“招标权的下放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引用的竟然是印度尼西亚的例子。三是调查比较随意,时间仓促。调查报告大量引用网站数据,大部分显示查阅时间为2011年4月11日、4月12日。这不仅表明了报告形成的随意性和仓促性,也突显了其背后的动机和目的。
不仅如此,黄冬如认为,《报告》还“曲解”了中国的公共采购政策。《报告》仅通过欧盟公共采购的表述,在没有举出任何实例或调查依据的情况下,暗指中国公共采购透明度不高。这是明显的先入为主的观点。
其实,外国驻华商会频频针对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相关问题发布各种“报告”、“白皮书”,其动机或目的并不难理解,中国政府采购市场保持持续增长给国外供应商提供了太多的想象空间。
黄冬如认为,外国驻华商会影响中国政府采购等政策是一项长期行为。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方面欧美各国自身不断出现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措施;另一方面却在给别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施压。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外国驻华商会大多对中国加入WTO GPA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社会普遍认为,中国欧盟商会出台的公共采购调查报告实际上成为欧盟向中国加入GPA谈判“施压”的政策性工具。
黄冬如说,中国自2007年底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工作递交第一次出价清单以来,其谈判工作一直受到外国商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比如在谈判进程方面,中国在加入世贸时承诺在2020年前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但外国驻华商会要求中国尽早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还为此设立了时限,要求3-5年内加入,逼迫中方加快谈判进程,如去年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中方承诺去年7月提交一份强有力的政府采购协议修改出价就是美国商会间接施加影响的结果。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针对中国欧盟商会发布的调查报告,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国的政府采购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较高。
外交部发言人同时表示,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目前仍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管理范围较窄、规模较小等特点。
专家认为,要辩证地看待外国商会发布“报告”、“白皮书”一事,即一方面要清醒地看到“报告”、“白皮书”所提问题仅为个别现象,并不能由此以偏概全,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以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为例,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副教授杨华说,外国企业由于自身获取信息能力等原因导致获取信息方面出现问题可能并不是我们的问题,但在操作层面,个别地方的个别采购部门在发布采购信息时存在类似试探性“预先调查”的现象,这些行为就需要在今后进行规范。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也提出,目前在“国货”的界定、监督机制、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政府采购预算等方面,均有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大贯彻执行力度。
而黄冬如认为,外国驻华商会应适应中国公共采购而不是尝试改变,应理解中国公共采购而不是曲解。从时间跨度看,中国公共采购已取得西方国家无法比拟的显著成绩,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中国公共采购在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和矛盾是客观必然。其问题和矛盾含有历史性、复杂性、综合性和顽固性等鲜明特点,需要逐步发展完善而不可能一蹴而就。
“中国公共采购的问题不会随着外国驻华商会、西方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提出而突然改变,它需要关注中国公共采购本身,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解决。所以,不能以欧盟、美国或想象的标准去看待正在前进发展过程中的中国事务。外国驻华商会更需要做的是,适应这一新生发展事物并积极主动融合,在融合中取得自身的最大效应”,黄冬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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