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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监管 六种处置行为须经事先批准

2011年05月19日 06:58 来源:金融时报

  张兰

  本报北京5月18日讯记者张兰报道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以定期存款、大额协议存款或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将资本保证金存放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指定银行,并且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出台该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工作,加强资本保证金监管,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在一家存放银行就单一币种只能开立一个资本保证金存款专用账户,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按照实际增资金额的20%提存一笔资本保证金。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应与拟存放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未经保监会批准,合同双方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协议。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一、到期变更存款性质;二、提前支取;三、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四、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五、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六、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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