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0日 06:24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楚天金报讯 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解释条款,其中对商品的降价促销进行了规定,即商品降价促销,其价格下调前的“原价”,是指“降价前7天最低交易价”。不过,这条规定,已不约而同地引起了商家和消费者双方的争议。
消费者:“原价”无从知道
“作为消费者,我能看到的只是商品的吊牌价,至于这个商品前7天销售的最低价,我无从得知,也无法查看商家的账本。”一位消费者如是说。
据了解,目前商品的定价权掌握在品牌公司手里,商场并没有发言权,国内的商场也没有做到单品管理。某件商品7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往往只有品牌公司可提供。在商家都无法全面了解的时候,消费者更是无从得知前7日的最低价格。这就给品牌公司“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
商家:构成欺诈有点冤
如果品牌公司作假抬高商品“原价”(发改委意义上的“原价”),则有可能出现,打完折后的优惠价高于实际原价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一经发现,商场就有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在商家对“原价”不可控的情况下,商家被罚有点冤。
据了解,武汉已有部分商场因为这个原因遭遇了巨额罚款。对此,目前武汉乃至全国的商场已经纷纷采取“不打折,而是满多少送多少”的促销方式,以规避上述风险。
(记者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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