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3日 03:26 来源:北京晨报
利用职权屡次受贿 原宣武人事局副局长获刑12年
晨报讯(记者 武新)原宣武区人事局副局长王强利用职权,帮应届毕业生等安排工作,收受他人赠送的现金、金条、液晶电视等财物。石景山检察院对王强提起公诉。昨天,记者获悉,王强被石景山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现年48岁的王强先后曾担任过北京市原宣武区人事局调配科科长、副局长,原宣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负责人才引进、协调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工作。为了找到好工作,一些部队干部和学生家长想尽办法与人事官员王强“攀上关系”。
2004年,李云(化名)的妻子面临着转业安置工作,为了找份不错的工作,李云通过他人宴请了王强,王强建议李云妻子先去参加公务员考试。李云妻子考过公务员后,王强安排她顺利进入政府部门工作。李云夫妇为了感谢王强,将一根金条藏在了果篮里。他们到王强家拜访时,将果篮送给了王强的妻子。
2006年,李云也面临着转业,他给王强买了一台价值1.39万元的液晶电视。在王强的帮助下,李云顺利地被安置到政府部门工作。这样,王强先后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10多人安排了工作,从中收取数十万元好处费。
2009年,陈宁(化名)为了给将要大学毕业的儿子在北京找份工作,请求王强帮忙。王强说需要托关系,陈宁交给王强6万元。但陈宁的儿子没有通过公务员考试,此事没了结果。后来,王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遭到举报。
2010年,检方对王强立案侦查。随后,石景山检察院以受贿罪对王强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被告人王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查明,2004年7月至2010年1月间,王强收受多人给付的贿赂现金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39万元的液晶电视机1台、金条1 根。法院认为,王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强如实供述大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收受的赃款、赃物均已起获、退缴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从轻处罚。石景山法院判决王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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