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3日 09:10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记者:作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配套性文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程利伟:我认为,这个《立项指南》最大的特点是以“提高效率”为宗旨,突破了一些传统的做法。
比如,改变了一年发布一次立项指南的常规方式,将指南“常态化”。
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发布,指南论证报批程序需要的时间较长。这样,如果还是一年发布一次立项指南,既难以满足基金项目立项工作的实际需要,也会给两部增加大量琐细的工作。考虑到地勘基金支持的矿种、立项程序等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这次《立项指南》的起草参照立项管理办法的思路,替代一年一度发布的做法,以保证立项工作的常态化,提高项目组织实施效率。遇到情况变化时,再按程序修订。
再比如,建立常态的立项工作机制,在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和8月1日至10月31日两个时段内,随时受理,分批组织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进入项目库管理,分批安排预算并组织实施。显然,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总的来说,《立项指南》就是根据调整后的基金运行模式,分别对立项原则、立项重点、投资方式、立项条件、立项程序、签订合同与探矿权登记、成果处置及收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调整、修改、明确和完善。
记者:那么,基金项目的立项原则有哪些?
程利伟:立项原则体现了地勘基金面对多种主体,公平、开放的特点。
首先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立项要求、立项程序和立项结果公开;对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各类地质勘查单位和其他社会主体平等对待;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和勘查单位。
二是多元化投资受益原则。
鼓励各种所有制法人单位申报中央地勘基金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矿业企业、社会投资人联合申报地勘基金项目。
三是开放式立项的原则。
实行随时申报,分批论证的办法,提高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效率。
四是合同制管理原则。
通过立项的地勘基金项目,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与合作投资方、项目承担单位分别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和勘查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是项目实施的监理制原则。
通过立项的地勘基金项目,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委托监理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理工作,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理。
记者:我们看到立项的重点,即地勘基金重点支持的矿种,以及对基金两种投资方式的细化,都与《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程利伟:是的。
但《立项指南》进一步点明了地勘基金投资的4类重点区域: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缺煤省(区)的煤炭勘查区;适宜整装勘查的矿集区;具有大中型找矿潜力的远景区;勘查风险较大、社会资本不愿独立投资的其他勘查区域。
此外,指南还在重点矿种部分增加了一条说明:“地勘基金支持的重点矿种,可以根据矿产资源形势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公布后执行。”这也说明这些政策都不是僵化呆板的,都不会一成不变,将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随时调整。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立项的条件。
程利伟:项目条件既反映了基金的市场特色,又突出了它的政策调控功能。
首先,项目要有良好的收益前景,即具有良好的找矿前景,远景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项目勘查工作方案应当符合项目区的地质特点,采用经济、科学、有效的勘查技术方法,合理设计实物工作量。
其次,地勘基金要在项目取得初步成果、风险降低后退出,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构造复杂、需进行井田划分的煤炭勘查项目可以做到必要的详查。项目工作周期按勘查阶段一般为2~3年。
需要注意的是,项目立项通过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则需按照原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程序重新确定。
记者:我们看到《立项指南》对立项程序规定十分清晰而具体,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程利伟:立项程序是《立项指南》的主体内容。《指南》结合四年来基金项目立项工作实际,区别不同情况,对已登记矿业权合作项目和尚未登记矿业权的全额出资项目的立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详细列出了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从申报的时间、两种矿业权项目的申报方式,到立项论证、预算编报,再到立项通过后合同的签订和矿业权登记。《立项指南》其实就是地勘基金项目的立项“全攻略”,只要仔细研读它,我们申报地勘基金项目就会简单清晰,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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