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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召回食品处理后禁止再销售

2011年05月24日 10:24 来源:中国经营网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质检总局:召回食品处理后禁止再销售

  近期,国内食品安全事件再度集中“爆发”。“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等事件又接踵而来。

  5月23日,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国家质检总局就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民意。征求意见稿指出,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变动解读

  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曾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其中涉及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的实施、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等,共有五章四十五条。而昨日发出的征求意见稿,首先在篇幅上就大大“瘦身”,不仅不再分章,而且只有二十七条。

  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拟禁售

  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召回食品不能用“换货”对付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企业召回食品记入信用档案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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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吴永宁:食品安全难以实现零风险

  卫生部卫生行业科研专项食品安全首席科学家吴永宁认为,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首先是诚信问题,其次才是监管问题,食品的安全性“依赖于良好的生产规范”。“食品,一万件产品,你破坏性检掉了9999个,就一个没检,那一个也不保证是安全的,因为那个你没检。所以不能靠检验,检验是抽检,发现你的合格率是多少,发现你有什么问题,而不是保证你百分之百的安全。诚信制度建立是最重要的一点。所以食品一定是有一个良心的人造出来的。”

  但中国食品生产企业的现有格局是“多、小、散、乱”,监管难度极大,“我们跟国外学者交流的时候,报几个数,他们就不说话了。这么一个情况下,谁也没办法。”吴永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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