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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召回食品处理后禁止再销售

2011年05月25日 05:50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昨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拟定规定共27条。其中,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同时,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于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则认为,食品召回在解决目前食品安全问题上,虽有一定帮助但意义不大,要真正解决该问题就要赋予老百姓监督权,让全民具有维权积极性,这也能改变现在执法人员精力不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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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公示征求意见稿,欢迎提出修改意见,并于5月3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传真:010-82260107 邮箱:zqyj@aqsi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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