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5日 08:12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和纳税资料作为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一、宝安区叶先生来电咨询: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什么时候进行申报?可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哪些?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对已受理的资产损失申请事项
1.对主管区局已受理未审批的资产损失,按《办法》规定执行,且主管区局应要求纳税人补充提交申报材料。
2.对主管区局已受理且已完成审批的资产损失,按审批结果办理,不再另行处理,且主管区局不再要求纳税人补充提供申报资料。
(二)对未受理的资产损失申请事项
按《办法》规定执行,主管区局应要求纳税人按照《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二、南山区丁小姐来电咨询:我司有一笔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一直挂在账上未付,同时,总、分支机构均有一笔资产损失。问:超过三年的应付账款未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如何申报扣除?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已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其应付账款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深圳地税12366税务咨询中心 方丹晖供稿)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