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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政府出台文件加强对外籍经商者和劳务的管理

2011年05月27日 17:21 来源:商务部网站

  据老挝《巴特寮报》报道,为便于对在老工作和经商的外国人进行有效管理,老挝政府于近期出台了《关于外国人在老工作经商问题解决办法和方针的政府决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导方针是:“在保证社会安宁、融洽、有序以及与外国人友好相处,符合党和政府的外交方针,合理保护国家和公民利益的基础上,对在老外国人的管理逐步走向依法严格管理轨道”。

  二、相关要求

  1、外国人在老须具备合法证件、(经商者)资金不低于10亿基普,须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项目,须遵守老挝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2、各用工单位或项目业主须严格遵守老挝法律法规或两国劳务合作协议及备忘录的规定,办理外籍劳务引进、登记、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签证许可和用工许可的手续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各用工单位或项目业主须填报用工数量、签证种类、工作期限、工作地点、工资数额、奖金补贴数额、工种、作息时间、工作方式、食宿、医疗保险、往返费用等详细信息,办理劳务签证、健康证,交纳劳务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以及社会保险等。

  4、引进的外籍劳务中,体力劳动者的比例不超过员工总数10%,脑力劳动者不超过20%;工作期限为2年,可延期2年,总期限不得超过4年,期满后2年内不再颁发工作证、居留证和劳务签证。

  5、未经劳务主管部门许可,用工单位或项目业主无权将外籍劳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用工期满后必须在15日之内将劳务带离出境,否则将依法惩处。

  6、由社会劳动部依据两国间劳务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建立外国劳务遣返基金,如泰国劳务需将月薪的15%上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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