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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调整简化部分资本项目管理政策措施

2011年05月27日 19:40 来源:中国网

  为进一步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和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120内(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超期限登记核准手续。二是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预付货款退汇核准。企业预付货款发生退汇的,可直接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汇资金的入账等手续。三是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全国社保基金备案,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四是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按照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为辖内注册的外汇指定银行核定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明确规定由总局核定指标的除外)。五是将贸易信贷项下预付货款基础比例从30%提高至50%。

  此次政策调整,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大力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将加大非现场核查和事后监督力度,不断提高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水平,继续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

  汇发[2011]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项目,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步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并调整部分贸易信贷管理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

  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超期限登记核准手续,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不再对其进行特殊的红色标记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项目表》)第12.9项“境内企业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延期付款额度及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中境内企业进口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相关内容失效,第12.9项名称变更为“境内企业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延期付款额度核准”。

  二、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预付货款退汇核准

  企业预付货款发生退汇的,可直接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汇资金的入账等手续。

  《行政许可项目表》第20.5项“企业进口预付货款退汇核准”失效。

  三、取消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备案

  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境内公司可持关于上缴国有股减持所得资金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向其境内股票专用账户开户行申请将外汇资金划转至财政部专用外汇账户(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详见附件)。

  《行政许可项目表》第23.7项“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备案”失效。

  四、部分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核定业务审核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外汇管理部

  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按照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为辖内注册的外汇指定银行(明确规定由总局核定指标的除外)核定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并将指标核定情况逐笔向总局报备。各分局应按季度向总局报送辖内担保人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执行情况。

  五、将贸易信贷项下预付货款基础比例从30%提高到50%。

  以上审核权限和贸易信贷管理措施取消或调整后,各分局、外汇指定银行应完善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各分局应加大事后监督和核查力度,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请各分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50。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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