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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原料自带添加剂不用公示

2011年05月29日 06:17 来源:新闻晨报

  本市出台餐饮添加剂公示“细则”,连锁店由总部统一备案,分店复印备查

  记者 陈里予

   晨报讯 本月底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上海市食药监局日前出台餐饮添加剂公示“细则”规定,凡餐饮服务单位直接向自制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自制饮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需要备案,而由食品原料形式“带入”的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公示。

   “细则”规定,凡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有“QS”标志的预包装火锅底料、调味料、饮料(含固体、液体或半固体)仅加水稀释后直接供消费者食用的,不属于“自制”产品;餐饮服务单位自行加工配置的其他锅底料、调味料、饮料均属于“自制”产品范围,需向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进行公示。

   另外,凡连锁餐饮单位的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材料复印盖章后留存门店备查。已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的,其门店可以不再向所在地区县食药监部门备案。

   在目前的申请备案中,很多饭店问(复合)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的区别。对此,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签上应有“食品添加剂”、“香精”、“色素”等添加剂名称或类别字样。如无上述字样的,均视作食品原料,如松(嫩)肉粉、牛肉膏均属于复合调味料,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

   上海各区县食药监局接到备案申请后,将对其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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