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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如何助推民营企业转型

2011年06月01日 00:0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李晓园

  非公有制经济占我国GDP比重已超过50%,在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毋庸置疑,现阶段民营企业正遭遇着转型困境。在后金融时代,我国明确提出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政府如何发挥其引导与服务职能,助推民营企业顺利转型?途径很多,笔者拟从公共政策决策和技术创新两方面谈谈看法。

  一、引导民营企业理性参政议政,增强公共政策决策的科学性。

  公共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包括两个方面: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和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因此公共政策决策必须充分征询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公共利益;必须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期发展之间的关系。在我国民主政治深化发展的背景下,民营企业家们较强的经济地位和活跃的思想、创新意识使之有着强烈的政治参与意识,在获得经济话语权的同时渴求政治上的话语权。但是由于其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参差不齐,政治参与动机多元化,功利性较强,在部分决策层形成不良印象,损害了其话语权的影响力,其正确的诉求和合理的建议也常常得不到正确的对待。一些政府有关部门在进行公共决策时未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关注不够,系统思考不多,不能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因此虽然在主观愿望上希望推动民营企业的发展,却因决策不当,反而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常常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形成了一种昨天的决策导致今天的问题,今天的解决方案又导致明天的问题的怪象,民营企业只能在政策的变换中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

  民营企业顺利转型,必须有优良的政策环境支持。“政治决策者要有了解各种集团目前有哪些要求的能力,努力发展建构合理的专业化程度更高的利益表达机构,更准确地传递它们的信息,政府需扩大参与”。经济多元化、政治民主化和信息网络化使得民营企业家们参与的意愿不断增强,参与的条件不断改善,政府应当拓宽企业家们参与公共政策决策的平台,为其参政议政提供条件,同时从培训、榜样示范、机制激励等多方面引导民营企业家们理性参政议政,使其从关注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转向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既赢得公众的认可,也有利于提高公共政策科学性,统一多元利益主体的诉求。

  政策执行评判标准一般认为有两个:一是让受项目直接影响的民众参与相关执行问题的决策;二是公共行政的执行是否代表了立法上规定的全体选民利益。政府出台任何政策不仅要利益相关者参与,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而且必须进行政策实施的后果评估。不仅要关注是否能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更要评估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后续影响。

  二、提供技术创新协同服务,促进民营企业科技进步。

  技术创新是推动企业转型的关键因素,智力资源和资金是企业创新的基础,但是民营企业大多数势单力薄,从研发的智力资源和资金来看都有较大的欠缺,承担创新风险的能力不足;低工资和供大于求的劳动力供给、廉价的自然资源又使得其存在一定的利润空间,这导致许多民营企业缺乏创新的动力和勇气,甚至对先进技术往往实行“拿来主义”,生产出诸多山寨版的产品。显然这非常不利于民营企业的转型。因此政府必须承担起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作用,促进技术创新协同。技术创新协同就是创新资源与创新行为主体联结,研究开发与企业应用结合。创新资源与创新行为协同既产生于企业与高校和研究机构之间,也包括企业之间的合作研发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创新资源与创新行为主体之间有一个搜寻、谈判和实施的过程,相应地产生了信息费用、决策费用和执行费用,在这过程中如果某项费用过大,或者成功的不确定性较大,都可能阻碍了创新资源与创新行为主体间的协同。因此政府必须要利用政府资源优势,搭建好民营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民营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协同的最大障碍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当前民营企业所需要的技术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时常出现不对接的情形,形成企业找不到急需技术,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等技术转化程度较低的矛盾。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成果转让信息和企业需要信息,鼓励企业与高校和研究机构共同设立研究中心,将企业所需和高校所研结合起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作与沟通,在设立科研基金项目时将本地的科技发展规划、企业技术创新需求纳入项目研究指南。江西省科技部门每年到企业调研,收集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创新、技改项目和管理创新课题,然后将课题发布在有关网站,供高校和科研机构选择,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企业之间技术协同的主要障碍在于人才、资金和成果保护方面。政府必须在政策、资金和人才上提供支持,鼓励民营企业联盟,优势互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特别要引导中小民营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借助大企业技术力量,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而且还将以产业集群优势获得竞争力。

  当前创新成果不能很好地得到保护是阻碍技术创新的又一重要因素。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研发出来的成果在保护乏力的情况下被其他竞争对手轻易复制使用,极大地伤害了技术创新者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必须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奖励制度。不仅从法律法规等制度层面激励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而且更应当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勇于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产权、敬畏法律的公民意识。切实将“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落到实处。

  (作者系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理事,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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