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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斯泰勒:收入不平等与超边际的个税改革

2011年06月01日 02:25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埃斯泰勒(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经济学助教)

   据新华社报道,为期一个多月的个税修正案征集意见5月31日结束。根据中国人大网公布的数据,截至目前已收到23万条意见,创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之最。在这23万条意见中,要求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呼声尤为强烈,但专家认为,一味提高个税免征额不利于个税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应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应增强税制系统的累进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为经济增长带来更多机遇,也伴随着收入不平等的加剧。这是由于部分人群未能从经济增长中获益,累进税制从而成为调节收入的有力工具。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劳动人口自发地向更高的收入阶层移动,也给政府带来更多收入。因此,累进所得税在经济增长时期扮演了自动稳定器的角色。当政府收入的增速大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时,政府手中有越来越多的资源,可用于教育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的完善。

   中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保持GDP的高速增长,即使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依然实现了接近10%的GDP增速。而按照相关报道,今年晚些时候,中国将公布下一个十年扶贫纲要,贫困线标准将从1196元提高到1500元。按照现行贫困线标准,中国仍有数千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如果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每日每人消费1美元,日均消费低于1美元属于 “绝对贫困”),中国将有1.5亿人属于贫困人口。

   然而,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中国的累进所得税在政府收入和GDP中所占比例均很小。在2009年,个税收入仅占政府税收总额的6.6%,占GDP的1.1%;在现行个税体制下,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为28%。与其他多数的开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这些比例显得微不足道:以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为例,个税占政府收入的比例平均约为25%,占GDP的比例平均约为9%。而中国的税制更加依赖于消费税等具有高度累退效应的税种,以及营业税和贸易税等对经济产生较大扭曲的税种:在2009年,增值税和消费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最大,约为40%,企业纳税(包括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则占了34%。

   也许有读者会问,只要政府有足够的收入来源,这样的税制结构有何不可呢?虽然这样的观点不失其合理性,但我们必须注意到消费税和增值税的高度累退性带来的问题。以如下两个纳税人为例:甲月收入为1000元,乙月收入为10万元。假设甲将95%的收入用于消费,剩下的5%用于储蓄;而乙仅将20%的收入用于消费,剩下部分全部用于储蓄。我们可从中看到,甲不需缴纳个税,但在消费时要缴税161元,他收入和消费的总有效税率是16%(虽然名义上他的税率是0);而乙需缴纳24775元所得税和2558元的增值税。因此,虽然乙的所得处于最高一级所得税率的范围(名义上的税率是40%),但他的实际有效税率只有27%。由此可以看出,尽管所得税制是高度累进的,但是甲与乙的收入相差100倍,所纳的税额在各自收入中的比重却相差无几。即使我们假设乙将50%的收入都用于消费,我们依然会发现其收入和消费的总有效税率不过31%,仍远低于其法定上的名义税率。

   许多读者或许会觉得这个例子过于简单化,因为它并没有考虑高收入人群可能需要缴纳的其他税种,如印花税、营业税等。尽管如此,我们要知道增值税在中国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是最大的,约为34%。虽然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由高收入人群负担,但这些额外收入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税基。例如,假设上述高收入者“乙”的10万元收入中一半为个人所得,另一半来自公司所得,同时假设公司的所有收入都用于再投资而不进行分配,那么他的有效税率(即全部消费、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总额与总收入的比例)是26%,与他的全部收入都来自个人所得的情况相比还要略低一些。

   如果政府希望减少收入不平等,或至少令民众相信累进税制有助于减少不平等,就必须在整体上增强税制系统的累进性,而非仅仅在不足7%的个税部分做文章。

  对资本利得等进行课税

   最近,中国政府提交了个税修正案,并在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是个税结构自2007年以来的首次调整,其主要目的一是应对通胀压力,二是遏制收入差距的扩大。

   为此,在修正案中最低两级税率的门槛被提高,最高一级的门槛则被降低;一方面15%的级次被取消,当前按15%课征的部分收入将按10%课税;另一方面40%的级次也被取消,该部分收入将按最高的45%税率征税。从效果上看,新的税率表降低了月收入在21000元以下纳税人的税负,同时提高了月收入在11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税负。而对于收入水平处于这两者之间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不是连续的。收入在4万元的人缴纳的税额变多了,而收入在10万元的人缴税反而变少了。因此,个税的新变化虽然累进,却并未促进平等。

   然而,新的个税修正案带来的不过是超边际的影响,对于改善收入分配效果甚微。一方面,确实有许多当前处于低税级的低收入者未来将免于缴纳个税,直到或许通胀使得他们的收入提高,以致达到起征点;另一方面,在考虑了消费税和贸易税的条件下,这样的改革对他们整体税负的影响是式微的。如果个税起征点提至3000元,工薪阶层每100人只有12人需要纳税,而个税在全部税负中的份额比起消费税和贸易税而言又微乎其微。在多数OECD国家,累进的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是政府收入的最大来源,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也就更具实效。

   如果政府希望减少税后收入的不平等,增进税制的公平性,就需要对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包括增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减少累退的消费税,或者至少保证对必要商品征收的消费税税率的公平性;加强税收征管,尤其是征收和执行效率;开征新的税种,对那些更多为富人所得、与工资相比增长更快的收入,如资本利得等进行课税。

   事实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存在下调的空间,这部分税主要由员工和投资者负担,下调带来的税收损失可以通过开征新的资本利得税来弥补。资本回报率虽然在波动性上远超过劳动力回报率,但在长期却远远高于劳动力回报率。因此,多数的开放经济国家对资本利得课征的税率低于个人所得税率,高税收国家一般将税率定在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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