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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廉江何耘韬案始末

2011年06月01日 10:50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广东省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何耘韬,因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违规发证,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读高三的女儿“微博(http://weibo.com)救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日前,记者赴廉江对此案展开调查——

  面对招商引资项目,地方政府往往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用地政策上给予用地单位优待,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当然全力保障当地经济发展。但是,政府的意见并不总是合法、合理的,当个别要求突破了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政策甚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就落入了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不办,岗位难保;办,要承担被追责的风险。当前,广受关注的广东省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何耘韬因执行上级命令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刑一案,可谓是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何破解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难题的一次另类演绎。

  5月27日,何耘韬案有了最新进展,廉江市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变化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廉江市法院裁定后,准许廉江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廉江市法院还决定对何耘韬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予以解除,何耘韬重获自由。

  高三女生发微博救父,称父亲当了替罪羊

  何耘韬案进入公众的视野,源于一篇微博。“我的父亲当了替罪羊,廉江法院根本不开庭宣判,直接到看守所摆出两份判决书供他选择:认罪就放人,否则就判刑……”今年5月13日,湛江市高三女生何倩(化名)在微博发帖称,父亲蒙冤入狱,作为一个即将参加高考的学生,不堪忍受父亲遭遇不公,也无心备战高考,发微博呼吁媒体关注,以此来拯救被关押在廉江看守所的父亲。

  何倩的父亲叫何耘韬,在何倩心目中,父亲为人做事清正廉洁。入狱前担任广东省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何耘韬是广东省廉江市人,1979年12月入伍,1981年入党,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荣立三等功,1999年任副团职军官从广州军区转业回原籍,分配到廉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任党组成员、副局长。2006年8月至今,任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地籍股、土地利用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工作。

  但在2011年4月14这一天,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羁押了何耘韬。15日上午,廉江市人民法院在何耘韬羁押的廉江市看守所,向其本人宣判。市人民法院〔2011〕廉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称“虽然案发后金都公司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1106320.48元和滞纳金已全部追缴,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但被告何耘韬在案发后直到庭审中均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耘韬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直以来,何倩不愿相信父亲入狱的事情,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心目中一直清正廉洁的父亲,一位在对越自卫反击战立过战功的军转干部,为什么就犯罪了:“小时候跟爸爸在一起,每次别人找他办事的时候都说要合法依法办事,为此每次都与人争得面红耳赤。”

  何倩现在就读于湛江市一所中学,今年就要参加高考。父亲突然遭此不幸,让这个扎着马尾辫、秀气却有些单薄的小姑娘根本无法静下心来复习。她告诉记者,自己晚上睡不着,早上5点多就起来了,白天上课根本就听不进去。

  父亲刚刚被抓的那段日子,何倩称自己感到很无力,恨自己只是一个区区的中学生,没有办法帮助自己的父亲。后来她决定发微博,通过网络的力量来帮助父亲洗刷冤屈。

  何倩在今年3月份就开通微博了,当时是为了关注时事政治,后来看到有不公平的消息她都会参与讨论,帮忙转发,却没想到这种事情会发生到自己头上。“我相信我爸爸是清白的,他一直教我如何做人,如何以身作则,恳请大家都来调查,还我们一个公道。”何倩在微博上说,“想起爸爸就失眠,我很想哭,请大家帮下我好吗?”

  何倩的微博发出后,网友们纷纷对她的遭遇表示同情。通过热心网友的一次次转发,何耘韬案逐渐浮现在公众面前,最终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妻子上书,称丈夫按照政府决定办证,入狱被冤枉

  “我丈夫何耘韬是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5年6月,何耘韬在办理廉江市金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竞得的一宗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发证工作中,一再坚持原则,遭到常务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严厉批评。但屈从廉江市政府“暂收土地出让金40%,办证”的决定,在办理金都公司35596.49平方米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时,因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意见”栏签字,被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以〔2011〕廉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按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冤枉!”

  以上是何耘韬的妻子冯丽2011年4月16日写给何耘韬上级主管部门的一段文字,她在申诉材料称:

  2005年4月6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处置廉江市葡萄糖厂和无纺布厂两个国有企业的涉案划拨土地,委托湛江市海帆拍卖有限公司和湛江市物业拍卖行(两个社会拍卖行)举行联合拍卖会。廉江市金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金都公司)竞得廉江市葡萄糖厂和无纺布厂两个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35596.49平方米。

  2005年6月,廉江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的〔2005〕廉法执字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05年4月18日作出的〔2005〕廉法执字43-4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于6月9日与金都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5年6月28日,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7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关于金都公司缴交土地出让金明确“土地出让金收取问题。按规定收取项目开发时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负责扣除上缴省和湛江部分,余下部分作政府支持企业经费,拨付给企业使用”。

  2005年7月,金都公司向廉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35596.49平方米土地变更登记。何耘韬(时任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土地登记审核工作)、罗煊光(时任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长)认为廉府办〔2005〕7号文对如何收取金都公司竞得的35596.49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出让金标准不明确,不符合划拨土地必须全部缴交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随即向原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报告情况。

  2005年7月5日,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要求收回〔2005〕7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通知》,并附2005年7月5日重新制作的廉府办〔2005〕7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对金都公司缴交土地出让金再次明确意见。但是,何耘韬、罗煊光仍然坚持必须全部缴交土地出让金才能办理该宗土地变更登记发证。鉴于该宗地属于廉江市房地产市场清理整顿范围,根据廉府〔2004〕27号《印发廉江市清理非法购地建房和买卖房地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清理中发现有特殊情况的,要请示清理领导小组,经研究作出决定后,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意见。廉江市国土资源局请示该市清理整顿房地产交易市场工作领导小组。

  7月7日,廉江清理整顿房地产交易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廉江市纪委监察局进行了汇报,在经请示市纪委书记同意后,在廉江市土地交易所《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测算表》上批示“暂收土地出让金40%,办证”,并加盖廉江清理整顿房地产交易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7月9日,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工作人员在金都公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初审意见栏”填写:“经审查,该宗地权属来源合法,上述内容正确,已完税费,符合土地登记有关规定,拟予注册登记”字样。地籍股长罗煊光在初审人栏签字。当日,何耘韬在“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意见”栏签字。而后,地籍股长罗煊光电话请示局长,该局局长说“我在外面开会,你先发证,我回来后再补签字”。就这样,该宗土地《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发证机关批准意见”栏无人签字,但盖有廉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金都公司领取到35596.49平方米土地变更登记的土地证。

  拿着手中掌握的材料,冯丽坚信丈夫没有犯罪,她也相信丈夫没有犯罪,“洗刷冤屈这条路会很艰难,但我和女儿会一直陪他走到底,直到他要回自己的尊严”。

  上级主管部门发函,称何耘韬是依法履行职责

  “我只是在执行政府决定,并非个人行为,何罪之有?”何耘韬在给自己的申辩词中写道,自己曾经多次拒绝为金都公司办证,并且向政府多次反映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的情况。“我从未与金都公司的负责人谋面,也未曾参加过相关会议,何来徇私舞弊,主张为企业减免出让金的决定是政府通过的,我只是强令之下的执行者,怎么可以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现在清算就算到了我的头上。”

  何耘韬进一步强调,因有关会议纪要表述不明确而遭到地籍股拒绝办理,他为此还与分管国土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发生争执,后在廉江市清理办的协调下,请示了廉江市纪委,由清理办在测算表上加具“暂收土地出让金40%办证”的意见,地籍股才给予办理。况且,2010年7月28日,廉江国土局通过法律途径已经从金都公司追回尚欠的60%土地出让金,并上交市财政,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因此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无论从事实和法律上都不能成立。

  何耘韬被判刑前,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多次派人到廉江了解和调查案情。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也坦承,在土地出让金未能完全缴清的情况下给予登记发证,确实违反土地登记有关规定。但是,在严格坚持土地登记规定和屈从政府的决定及留住建设项目支持地方发展上,他们在不造成国家利益受损的前提下,选择了后者。

  2011年2月22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发函给廉江市委、市政府,认为何耘韬依法履行了正确的岗位职责,尽了请示报告的义务,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和目的,也没有疏忽大意和营私擅权的表现,客观上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宣判后的第一时间,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再次致函湛江市委、市政府,请求市委、市政府予以重视,希望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此案。

  2011年4月8日,廉江市政府发公函给廉江市法院和廉江市检察院,表明廉江市政府的态度,并建议对何耘韬从轻处理。

  在公函中,廉江市政府称已经成立协调小组,专门处理何耘韬相关问题。市政府承认,当年为招商引资,市政府对金都房地产公司作出承诺,同意减免该企业的建设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具体做法是“按规定收取项目开发时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负责如数上交上级部门,余下部分用于该开发路段的市政建设”。

  为使金都房地产公司尽快开工建设,市国土资源局执行了市政府的决定,并由清理办与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尽快给金都房地产公司办好土地证,该宗土地是清理范围,经清理办收取所有费用,清理办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变更缴费测算表加“暂收土地出让金40%办证”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清理办的意见给金都公司办理土地证。市国土资源局给金都房地产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不影响对金都公司60%土地出让金的收取。2009年7月28日,金都房地产公司缴清了该宗土地拖欠的60%土地出让金。

  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检察机关撤诉

  记者经调查发现,即使是现在,金都名园依然是廉江市最高档的住宅小区,由廉江市金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也是廉江唯一一个国家级住宅小区示范工程。何耘韬就“栽”在了这块土地上。

  根据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05年4月6日,金都公司通过竞买,竞得廉江市无纺布厂和葡萄糖厂位于廉江市的两处房地产受让权。

  同年6月9日,金都公司与廉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土资源局将上述两厂原厂址共35596.49平方米土地,以每平方米52元的价格出让给金都公司,总计价185万余元。金都公司多次到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因该公司没有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地籍股股长罗煊光拒绝为其办理。

  金都名园属廉江市招商引资项目,兴建的是国家住宅示范小区,当地政府非常重视。根据廉江市政府的通报,当年廉江市委、市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金都公司作出承诺,同意减免该企业的建设及部分土地出让金。为了保证金都公司尽快开工,廉江市清理整顿房地产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土地交易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测算表》上,签批“暂收40%土地出让金,办证”的意见。

  2005年7月9日,金都公司拿到批示后一路“绿灯”,罗煊光在其审批表上签字同意拟予注册登记。随后,时任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的何耘韬出具“初审合法,结果正确,同意报批登记发证”的意见。

  金都名园顺利上马,建成后成了廉江一道靓丽风景线。但是,金都公司欠缴该地块的60%国有土地出让金共计110余万元。2009年1月,检察机关对何耘韬和罗煊光进行立案侦查后,廉江市国土局通过民事诉讼,把金都公司欠缴的土地出让金110多万元和滞纳金全部追缴。

  今年4月15日,廉江市人民法院针对何耘韬和罗煊光涉嫌职务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何耘韬作为廉江国土资源局分管地籍的副局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受让人金都公司没有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情况下,不认真审核报批材料,仍在审核意见栏出具了“同意报批登记发证”的意见。在给金都公司发证后,没有追收金都公司尚欠的土地出让金,致使国有资产流失11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认为,何耘韬在案发后直至庭审中均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遂认定何耘韬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还认为,罗煊光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其犯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但在众多网友和媒体的关注下,何耘韬一案峰回路转,2011年5月25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廉江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向何耘韬宣读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何耘韬犯玩忽职守罪、原审被告罗煊光犯滥用职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案件经湛江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廉江市人民法院〔2010〕廉法刑初字第四号刑事判决,并发回廉江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宣读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时,何耘韬的律师以及其亲属约二十多人到庭旁听。裁定书宣读后,何耘韬被带离法庭,然后送回看守所。接着,何耘韬的妻子冯丽办理取保候审申请有关手续后,上午11时30分许,何耘韬出现在廉江市看守所门口,看见久违的父亲,何倩泪流满面,双手紧紧搂住了父亲。

  5月27日,湛江市人民法院下发裁决文书,准许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至此何耘韬案尘埃落定。

  对话何耘韬,坚称“执行政府决定何罪之有”

  记者在何耘韬释放后对他进行了采访。对话过程中,他多次哽咽,但他始终认为自己是在抗争无效的情况下被迫签字的,一切行为都是在执行政府决定为前提的。

  记者:当时签字时有没有意识到后来会出现问题?

  何耘韬:意识到会有问题,前面至少坚决地拒绝了两次。所以在土地登记证审批表上,我只签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

  记者:有没有想到今天这个后果?

  何耘韬:当时完全没有想到。对于招商引资项目,领导提出,既要守规矩,又要敢于踩红线。签字时,自己潜意识有领导这种思想作为指导。具体这件事,“暂收40%土地出让金,办证”,暂收这个词是领导创作出来的一个新名字,因为这样收不符合相关的规定,领导使用暂收这个词就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一旦上级追究,就可以说不是不收,而是暂收。

  记者:被纪委和检察院找去谈话时是怎么想的?

  何耘韬:开始很惊讶,惊讶之后也很淡定。如果是我签字的,我不会否认。之所以淡定,是因为虽然是我签字的,但不是我个人擅做主张的。

  记者:你是先被起诉,后被逮捕的?

  何耘韬:4月14日下午,廉江法院的人叫我过去一下。一到法院,庭长就说认罪了就可以回去,不认罪就回不去了。我当时就回答他们,罪与非罪是原则性问题,不是你我说了算的。4月15日上午,还不到9点,几个法官就到看守所问我知道怕了没有,认罪了没有,现在还来得及,还说我何苦呢,我这种身份的人,认罪了就可以回去了。当时我就回答,法院判多久我就坐多久,但我问心无愧,我不会委曲求全。然后,几个法官就开始劝说,说我自私,不为自己着想,也要为家人和孩子想一想。我的好友亲戚都被派来当说客。曾经有一天,我一整天接的电话都是劝我认罪的。

  记者:有没有想过妥协?

  何耘韬:没有!在这点上我很坚决。我不认罪,上对得起祖宗,下对得起家人。如果我认了,死都死得不安。

  记者:这件事毕竟给你家人和女儿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你觉得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何耘韬:我的教训有点消极。其实,脱下军装回到地方,也曾想为家乡建设出一份力。但经历了这件事,我在以后的办事过程中会慎之又慎,这是我的心里话。我的错误,在于自己没有能够顶到底,是迫于压力无奈签字。如果坚持顶到底,也许没有这个事。如果搁到现在,我宁愿被撤职,也不会签这个字,谁不怕坐牢呢。

  编后

  据本报记者了解,国土资源部深切关注、高度重视何耘韬案件,在第一时间得知一审判决结果后,部党组专题开会研究并与有关方面沟通,希望和要求:客观、公正地审理何耘韬案件,依法维护基层国土资源干部履职尽责的正当权利。

  通过各方的努力,如今案件撤诉,强制措施解除,这对于何耘韬及其家人来说,无疑是个理想的结局。不过,何耘韬获得自由的同时,却给我们留下了一连串的思考。

  诚然, 何耘韬顶不住压力,同意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开发商发土地证,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事实。然而整个事件过程却更多地折射出地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无奈,这种无奈决非只发生在何耘韬身上。现在依然有不少地方,为了一时的经济发展需要,牺牲国家土地权益,而做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不得不面对抗争或服从的两难困境。所以有人戏言:抗争马上“死”,服从慢慢“死”。

  如果玩忽职守,那么这个罪责该由谁来承担?到底该何耘韬一个人担责,还是由“上级”担责,抑或由上级与何耘韬构成“共犯”?

  面对上级领导的不合法要求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该如何处理才能依法办事又保护好自己?

  罪与非罪,对何耘韬案而言,已不再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是对国土资源管理所面临的共性难题、普遍现象的剖析与深思。

  下一期的《法制周刊》将邀请行政法学界、刑法学界、省国土资源厅、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以及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展开讨论 。同时也欢迎您的参与,投稿请发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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