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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偿有新规

2011年06月07日 14:51 来源: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姚丽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天上午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该办法根据国务院年初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

  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法还明确,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140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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