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8日 00:0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记者陈雪根北京报道】
为加强对北京市消费类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工商局对存在问题的消费类格式条款依法进行了审查,初步确定了首批27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消费格式条款。从即日起,全市工商部门开始对这些违法条款开展行政指导,经营者逾期不改的,工商部门将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截至目前,全市工商系统共收集各类格式合同3115份,并通过市消协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279条,发现存在问题的消费类格式条款558份,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免除自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以及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等方面。
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消费类格式条款有十大类,其中包括:一、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如“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等。二、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的,如“××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跑水、漏电、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等。三、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如“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等。四、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如“如遇不可抗力或××汽车公司对我店的发车计划做出临时调整及运输车延期送车时间等造成交车时间的延误,本店不负违约责任。”在格式条款中仅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等。五、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赔偿;会员穿鞋造成地面损坏,双倍价值赔偿。”“甲乙双方私自完成买卖交易的,双方按居间服务费双倍赔偿给丙方”等。六、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如“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等。七、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承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购货方在签订此订货合同的同时,应向供货方交付不少于定货总数额的80%作为预定金”等。八、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或“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等。九、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等。十、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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