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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如何破解南科大式改革困境?

2011年06月08日 02:3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邓聿文

  南科大作为我国探索大学 “去行政化”改革的产物,其一举一动总引起世人的关注。最近发生的两件事,更让人忧心其改革到底能走多远。一件事是深圳市组织部门对南科大进行的局级副校长选聘;另一件事是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有关南科大要坚持依法办学,遵循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的讲话,暗示南科大自主招收的学生应该参加高考。一些教育和文化界名人以及部分舆论据此认为,南科大可探索的改革已经终结,将不得不回归行政体制,重蹈中国已有大学的覆辙。

   不过,我倒没这么悲观。从朱清时校长接受媒体的采访来看,对于前者,朱校长认为可能是深圳市委组织部不太清楚学校任命副校长的程序以及过去干部任命的行政习惯所致。他还明确表示,已经招聘到的几位副校长,肯定没有行政级别。深圳有关方面也已回应,选拔局级副校长只是过渡措施。对于后者,虽然朱清时证实,教育部确曾发文要求南科大学生参加高考,但就这些学生本身而言,是否参加高考,对他们选择南科大没有一点影响,因为南科大现在本来就没有招生资格。尽管如此,这两起事也凸显出南科大式的改革,在突破行政藩篱以及依法改革方面面临的困境。

   对于一个行政权力无孔不入的社会来说,从政府部门的角度考虑,当然希望把一切新生事务纳入自己的体系里,由行政所掌控。这是一切权力所固有的本性,并不奇怪。但由此也提醒改革者和社会,对改革不可持浪漫之想像,不要以为改革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另一方面,对上述两件事也要区分,不能将教育主管部门的依法办学要求,简单等同于行政部门的“招安”。如果说,“招安”是试图将改革者纳入现体系的话,那么,“依法办学”无论从主管部门的立场还是改革本身而言,都是必要和应该的。

   站在教育主管者的立场,在改革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如果大学因“去行政化”而抛开法律,肯定是对法律的一种不尊重。中国这么大,高校众多,各地情形千差万别,若都为了某个“崇高”的改革目的而置已有制度与法规于不顾,另搞一套,那么,国家如何去管理?法规的权威性又怎么去体现?因此,从国家的角度考虑,这里存在一个政令和法度的统一问题,否则,各地就自行其是。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的发言,事实上阐述的应该是这个意思,并无阻止南科大进行改革探索之意,也应该没有将南科大拉回行政体系的弦外之音。

   为什么要强调改革须依法而行?更深层因素在于,改革到今天,不能再像改革初、中期那样,某些事情是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摸石头过河”。因为人们的权益意识比过去大为提高,社会关系的紧张程度也比过去严重得多,若改革不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被改革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从而极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从中国改革的历程看,改革开放是在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下开启和进行的。改革要打破的是旧体制的束缚,探索新的未知的事物,也就是刚才说的 “摸石头过河”的过程。旧的法律制度无法指导新的改革实践,从而客观上造成改革开放一定程度的无“法”可依。但是,当改革的目标和路径大体确定,特别是在改革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被证明为行之有效,并得到普遍推广,改革的一些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已经完成,这个时候,还无“法”可依,社会就可能陷入失序,改革就可能变异。因此,必须及时总结改革经验,上升为制度和法律,使改革和社会的发展有法可依,在法制的轨道里进行。

   其实,改革依法而行也是为改革者自身着想。但凡改革,尤其牵涉到一些深层次的改革,难免要突破一些既有政策和利益,在改革本身进入法制化之前,改革的成败及改革者的命运,更多取决于政策和掌握政策的上级领导。而现在能改的差不多都已经改完了,剩下的都是一些难啃的硬骨头,他们最易遭受政策、法律和意识形态的风险,稍有不慎,极可能闯入雷区。而另一方面,囿于改革者知识和信息的限制,出错总是难免的。这就使得改革者可发挥的余地越来越小,要冒的风险却越来越大。如果此时将改革纳入法制的轨道,使改革有法可依,这实际是在为改革者打造一个 “护身符”,免受改革探索的风险。

   从现实来看,当下大部分的改革,都可以在已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进行。但是,总有些改革是对现有关系、利益和制度的突破,对这部分改革没有现成的法律制度来约束,怎么办?目前的问题就在这一点。笔者认为,可采取国家颁布新法规,或授权地方与部门制定规章的办法,使改革做到有法可依。

   南科大对教育 “去行政化”的探索就属于此类改革。因此,要破解南科大式改革无法可依的困境,可由教育部授权深圳市政府制定一部南科大的“办学基本法”或类似法规,按照这部法规来推进办学和管理。据悉,目前南科大正在制定相关规定,名为《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可能于今年7月1日正式出台。按照朱清时的说法,倘若这部法规早点出台,就不会发生深圳市委组织部招聘局级副校长的事情。如果这部法规获得各方认可,那么,自此以后,就有一所学校不是靠行政官员的指令来运转,而是靠一部有法规性质的行政条例来运行。某种程度说,这是南科大改革到现在最具实质性的进步,其意义不亚于当初深圳特区的诞生。

   事实上,参考其他国家的改革,一般也是法规先行。如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一些发达国家掀起国有企业改革浪潮。各国的一个普遍做法是,尽可能把国企改革纳入已有的民商法制度框架,或由立法机关制定改革特别法律,或由政府颁布法令。总之,让法律成为国企改革的重要手段,做到有法可依。相比之下,我国国企改革由于是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推进的,因而衍生出了非常多的社会问题。

   所以,在改革空间愈来愈小,改革触及的利益愈来愈坚硬的条件下,今后中国改革的模式,应该是法制先行,用法制来保障改革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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