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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房屋征收按市价评估补偿

2011年06月08日 02:35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张敏 发自北京

  6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房屋价值的评估作出诸多细化规定,并强调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应评估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办法》称,所谓“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这也被普遍解读为“市场价格”。

  所谓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则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据悉,文件的出台是“新拆迁条例”的延续。今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禁止行政强拆”、“先确定补偿金额再征收”等原则,也被称为“新拆迁条例”。

  《办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了定义,“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同时,《办法》强调,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按照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操作。新规对此还强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或由政府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此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的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针对不同的评估对象和市场状况,《办法》规定了多种评估方法: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此外,《办法》还强调,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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