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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中国式并购的模式病

2011年06月08日 08:03 来源:《中国经济和信息化》杂志

  王煦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产业政策所

  由于政府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冲突,政府不能追求单纯的经济效益,而是以经济管理者、社会管理者双重身份追求经济、社会、政治等多元化目标。

  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企业并购并不都是纯粹的市场行为,而带有浓厚政府主导色彩。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长期以来以国有企业为经济主体,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政府作为全民的代表行使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在并购市场领头羊主要是国有企业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企业和政府两个并购主体,这是“中国式并购”产生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在并购早期,政府直接参与形成了颇富特色的“保定模式”(在政府的直接参与下,采取自上而下的兼并程序,政府依据产业政策,以所有者身份进行干预、引导和牵线搭桥,促进企业的兼并)。

  企业并购市场制度的核心是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应当承认,在最初市场化程度很低,中介机构很不健全,资本市场不发达,各种金融中介机构发育不完善,并购立法滞后,现代企业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市场制度功能缺位的时候,政府介入是必然而且必需的,在客观上也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政府利用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身份以及四通八达的关系网络,用低成本获得了许多有关企业经营和并购的需求信息,在企业间发挥“牵线搭桥”的作用,弥补了中介机构的不足;利用国家机构的信用优势基础,积聚资金推动并购的发展,弥补市场资本的供给不足,实现了对市场功能的替代;利用行政手段剥离并购企业的债务和富余人员的安置,降低了企业的并购成本。

  政府主导虽然有上述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政府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冲突,政府不能追求单纯的经济效益,而是以经济管理者、社会管理者双重身份追求经济、社会、政治等多元化目标。因此,政府有时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不顾经济效益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式的企业兼并或联合,非但达不到改善不良企业经营状况的目的,反而拖累了优势企业。而长此以往的行政干预,一方面使产权交易被行政性垄断,无法保证企业在兼并中遵循效率原则;另一方面又往往人为规定产权流动方向,不利于生产要素资源的合理配置,造成宏观效益低下。此外,还为寻租和腐败的滋生创造了机会,进而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以往的并购实践一再证明:行政权力参与国有资产再分配,对社会经济具有极大的破坏力。

  “十二五”时期,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伴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向纵深发展,并购也逐步从国内走向海外,并购主体从清一色的国有企业变为有民营企业的参与,呈现跨地域、跨所有制、跨国界的特征。在体制转轨、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体系逐渐走向完备,政府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一个总体思路应该是从台前走到幕后,从操纵者转变为管理者,从直接介入转向间接调控,致力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及对企业兼并行为的合法性、国有资产安全性的监控,创造一系列有利于企业并购的条件,最终帮助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的转型升级。

  在此过程中,政府行为的重心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公共政策,清理废除各种不利于兼并重组的规定。通过税收调控、金融调控、货币政策、专项资金等政策手段引导企业的并购;二是大力培育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并购活动的发展和并购行为的规范离不开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本市场的全方位参与;三是加强对跨国并购的干预和监管。加强海外并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寓干预于监管中。干预的主要目的既是为了防止某些国有企业盲目扩张,搞“政绩工程”,对海外并购风险评估不足;也是为了规范国内企业有序竞争,防止竞相抬价,自相残杀。监管主要是对海外国有资产的监管,目前这一点是当务之急。四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被并购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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