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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争夺之战 民营资本“潜伏”状态该改变

2011年06月09日 08:40 来源:中国网

  太多的例子证明,非公有制资本想要从各级国资委手中抢下上市公司控制权,几乎是一项不可完成的任务。

  6月3日,在鄂武商A(000501)股权争夺战中频频出招的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拉入了一位同盟军。根据公司公告,6月1日,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与武商联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武商联与中南电力设计院同意在鄂武商所有董事会安排和股东大会表决等决策方面保持一致,从而,武商联与中南电力设计院成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作为对银泰系争夺鄂武商控制权的反击,武商联四处联合,从3月29日开始频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将有着浓郁武汉国资背景的股东归入自己的同盟军。而正是依靠同盟军的持股,以及突然对鄂武商实施停牌,让武商联多出竞争者银泰系0.19%股权。

  武商联的做法此前其实早有榜样。早在今年年初津劝业(600821)上演股权争夺大戏时,作为控股股东的天津劝业华联集团有限公司就曾在股权激战正酣时拉天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入伙,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致使天津市中商联控股有限公司的增持“篡位”计划泡汤。

  “只要国资不想放手,民营资本花再多的钱在二级市场打股权争夺战都是徒劳,因为你不知道在跟多少人战斗。”一位了解津劝业股权之争内情的人士这样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一致行动人存在着11种情形,其中就包括: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就可认为是一致行动人。

  按我国目前国情,各级国资委控制着众多企业,虽然众多企业由同一主体控制,但被豁免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这也就是同一级国资委旗下的公司相互不默认为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也无需做披露的原因。赴港上市的国有企业同样在这方面享受豁免权。

  然而,正是这些潜藏着的一致行动人,却成为了左右几场股权争夺战的关键筹码。“他们受命于国资委,很多时候不以商业目的为出发点,却在现实效果中放大了以市场化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成本。”一位资深投行人士认为,因为这些潜伏着的一致行动人的存在,让A股市场纯商业化的并购举步维艰。

  资本市场本是资源配置平台,一切不从商业角度出发的投资都应被视为扰乱市场的做法,均应该予以规范。我们有理由期待,潜伏着的一致行动人不再潜伏,而是第一时间走到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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