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0日 09:00 来源: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杜琴庆
中国银监会昨日证实,《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正在起草修订中,随后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同时强调,即将出台的这份管理办法对目前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影响不大。
另据早报记者了解,下周银监会将召集多家银行相关负责人专门讨论这份正在修订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银监会称,正在起草修订的《管理办法》,修订的主导思想和有关政策精神均已体现在《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
《指导意见》于5月3日发布,该指导意见全面提升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特别提出,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据银监会统计,今年一季度,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1.8%,比2010年末下降0.4个百分点。
据业内人士透露,为加强金融体系的资本监管,中国银监会几经酝酿,拟出台新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进行系统完整的资本监管。
据浦发银行风险政策管理总部总经理赵先信透露,仍在修订中的《管理办法》中拟对信用风险权重体系进行大幅修改,在100%风险权重之上增设了150%、1250%等档次,对应相应资产组合。“这些调整将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产生一定影响。”
此外,据赵先信透露,前述调整将通过“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影响资本充足率过程中的分母数值。此外,《管理办法》还缩小了次级债计入银行附属资本的范围,由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是银行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值,因此,附属资本数额的减少将影响资本充足率的数值。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新规体现了银监会全力推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更加突出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该办法一旦颁布或将带来新一轮银行业的变革。
此外,据路透此前的报道,与老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比,新版将资本充足率管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村镇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信贷公司。前新版办法还在征求意见及讨论,拟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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