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1日 05:42 来源: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 刘丰)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新闻通气会获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日前联合出台《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强化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管力度,重点抑制民办幼儿园高收费、乱收费行为。
《办法》自201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及学前班、托儿所。
即日起,读者若对幼儿园收费有任何疑问,都可拨打本报热线0591-87806110,我们将逐一为您解答。
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核
据悉,2007年,我省制定的《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主要针对公办幼儿园管理,但随着这两年民办幼儿园不断增加,《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
新制定的《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主要以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为重点,着眼于解决高收费、乱收费问题。
《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对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将进行个别约谈等办法责令整改。
据介绍,目前我省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项目都由园方自行确定,只需向物价部门报备。《办法》执行后,民办幼儿园将进行办园成本核算,在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时,应向物价部门报送幼儿园办园成本、提交《报备表》。物价部门将根据幼儿园办园的基本条件,对幼儿园上报的办园成本进行审核,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报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
同时,幼儿园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等,严禁以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伙食费不得强制跨月预收
《办法》还对所有幼儿园退费及伙食费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缴费后幼儿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50%退还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另外,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食堂工人工资、水电、燃料等其他间接费用。伙食费原则上采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得强制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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