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1日 09:06 来源:一财网
住房公积金制度走过20年,从最初新锐的改革产物,到现在被批评为覆盖面低、“劫富济贫”,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在日益边缘化。
向左还是向右?如何重新定位、再度出发?近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总经济师崔国盛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财商》专访,就住房公积金未来的定位和改革思路,详细地阐明了他的观点。
日益边缘化
《财商》:都说公积金已经走到历史关头,迫切需要重新定位和改革,怎么理解?
崔国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确实已经到重要的历史关头了。
1991~1997年,是公积金发展第一阶段,主要作为职工的住房工资,通过强制性的代扣代缴后,增加职工个人住房消费积累的同时,为单位和政府提供了大量建房资金的支持。之前因为资金不足,上海每年的住房建筑面积只有400万~500万平方米。但缺点是效率低,老百姓可选择性差,借钱单位的负担也很重,但这种安排的缺点从解决住房困难角度看,有其合理性。
1998年至今是公积金发展的第二阶段,停止了单位建房贷款,从对住房生产领域的支持转变到对个人住房消费领域的支持。
现在回头看,由于支持个人住房贷款,使一部分没有买房能力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不能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也享受不到公积金个贷的支持。
1998年对住房问题的认识是有欠缺的,把住房的商品性看得太重,过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没有看清住房的保障性功能。公积金制度完全被住房市场化“捆绑”,产生了“穷帮富”的怪象,这与制度的初始目的是相悖的。
提低、限高、广覆盖
《财商》:该如何恢复住房公积金的地位?
崔国盛:我觉得首先是一个重新定位的问题。
当年建立公积金制度作为个人的住房工资积累,专款专用,本质并不带有很强的保障性质,但当时贫富差距没那么大,工资低,房价也低,公积金交了以后对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作用很明显。
可现在房价那么高,收入差距那么大,有的人交了公积金根本买不起房,也用不到公积金。住房问题要综合考虑供给和职工的消费能力,提高住房消费能力是住房保障的前提。所以定位有两方面:住房公积金应该成为城镇职工最基本的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应该能为制度内的缴存职工提供公租房等保障性用房。
《财商》:住房公积金如何才能成为最基本的住房保障资金?
崔国盛:住房公积金要成为每个城镇职工最基本的住房保障资金,首先要“提低、限高”,提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交额,限制住房公积金每月最高缴交金额。职工缴的公积金起码可以支付“制度内”职工所在地公租房租金的30%~50%。
但比如上海,最低的公积金是交不起公租房租金的。我计算了一下,上海每平方米租金是20~40元,一套房子按45平方米、30元/平方米租金计算,每月需要支付租金1350元,但上海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最低缴交额是134元,只能支付租金的10%,你还得用其他收入来缴付房租。如果能支付租金的30%,最低缴交额应该是405元,还差271元。
关于限高,现在各地月公积金缴交金额各不相同,有些城市上限以上年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为计算基数,缴交比例控制在14%(单位个人各7%)以内,有些地方缴交比例高达24%(单位个人各12%),应该严格控制最高限额。
同时还要广覆盖,所有就业者都应该参与到公积金制度中来。现在全国公积金的覆盖率不高,按现有统计口径,约为67%,但如果以城市就业人数为基数,恐怕连40%都不到。所有城镇就业人员都应有住房公积金,才能发挥普遍的住房保障作用。
《财商》:提低以及广覆盖,这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崔国盛:在“提低”过程中,部分困难企业的负担国家要从企业所得税中让利一部分,1998年之前国家为解决职工困难要付钱建房分配,1998年之后完全交由市场,现在财政收入中34%以上都是房地产市场带来的,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支持,毕竟这相较于1998年以前是“沧海之一粟”。
《财商》:这会不会增加政府的资金压力?
崔国盛:1998年以后财政彻底甩掉了住房的负担,完全进入“敛财”渠道,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将部分财力用于住房保障合情合理,政府也是有能力的,更何况是困难企业,这部分量也不多,大概5%。
沉淀资金可以建立变现机制
《财商》:如何扩大公积金和增值收益途径,保障制度内的缴交职工?
崔国盛:公积金有结余资金,全国大概超过4000亿元,平均资金使用率不足50%,各地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差异很大,上海有90%左右,西部只有20%~30%。结余资金不仅仅可以贷款还应能投资建公租房,而且建了之后,首先应该租给“制度内”的缴存者,而不是向全社会开放。
现在公积金只有住房贷款、国债投资、银行存款三种方式实现增值收益,但由于封闭运作,资金无法正常流动,且这些资金无论是买国债,还是大面额存在银行,其住房资金原来的属性都会被异化,没有用于住房。
你把这笔资金存在银行,银行可用于放贷盈利,每年4000亿的存款少说给银行带来150亿元利润。同样公积金购买国债是为财政部增加低成本债务,也没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这都完全违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意,这也是《条例》存在的又一个问题。
沉淀资金一方面可用于投、贷、建公租房,另一方面可建立变现机制,当然使用结余资金也是有限额的,因为部分资金需要用于职工的贷款和提取,所以我认为可用于投资的不能超过资金总量的15%,这样既完善了制度功能和吸引力,同时也优化了公积金的资产结构。
《财商》:但投资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性如何保障?
崔国盛:公积金不管是贷款还是投资建设经适房、公租房,都是有风险的。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年首次使用公积金增值收益购买公租房“新江湾尚景园”,总投资14.98亿元。收购价是9500元/平方米,周边是2.5万左右,所以这个项目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强。
要化解风险没有地方政府支持是不可能的。比如对建设经适房贷款,出现逾期6个月以上,应当允许处置抵押物——经适房,最简便的是由地方政府直属的投资公司收购,或财政收购。
对于支持个人购买经适房贷款,对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交职工,如出现逾期,在最初5年里由于不能上市应当由当地政府进行托底性担保,负责收购,并由售转租,不改变个人对住房的使用。超过5年期以后,可以上市,由于是共有产权,既可上市又可政府收购。
改革方向
《财商》:是不是可以把这些收益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崔国盛:公积金管理不能交由金融机构或投资公司。现在的收益,一是用于风险备付,一是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一是运行机构经费。这样的安排当然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比委托一家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更为安全,对职工维权也更有利。
由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依法依规管理,这种制度安排,在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环境下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财商》:你认为住房公积金目前还不可能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也不会成立所谓的“公积金银行”,那么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崔国盛: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首先要能保证职工的缴存,这笔资金的兑现。在使用方面如果能用于保障房建设,主要是公租房的建设,资金利用率也会提高。
现在我们要改的是所谓四位一体的运作机制,就是“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管委会决策”。管委会不是一个法人,《条例》赋予它好多权力,但它又不承担具体的法律后果,而且好多城市管委会的人员结构不合理,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也不正常。公积金的监管,远远比不上现在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力度,而我们没什么有效的监管措施。
可以把监管上升到国务院层面来考虑,成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委员会。所以要解决的是管委会履职缺位、监管机制不全、财务会计核算规则不统一等问题,如果从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最基本的住房保障资金角度来考虑的话,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可能成为金融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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