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3日 07:20 来源:金融时报
李军
在经历了2010年严格的资本监管和巨量的银行融资之后,2011年我国银行又迎来了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笔者重点分析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银行业资本的影响,以及给银行股东及资本市场所带来的冲击。
巴塞尔协议III及我国的资本充足率监管
2008年的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在加强全球金融监管方面达成了共识,即通过加强对金融衍生品、高管薪酬、资本充足率三个方面的监管,以实现全球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方面体现为重新修订了巴塞尔协议,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标准并确定了实施的时间表。我国不仅积极地参与新协议的修订,并计划于2012年起予以全面实施。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背景
巴塞尔协议起源于1974年创建的巴塞尔委员会及1975年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初衷是总结银行倒闭的教训,建立全球银行监管体系。为了适应欧美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创新,委员会于1998年起对协议进行了重新修订,2004年颁布了全新的《巴塞尔协议II》。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打乱了在全球加快实施巴塞尔协议II的步伐,2009年针对此次危机中所暴露的问题进行了重新审视,2010年在争议中颁布了《巴塞尔协议III》。
关于此次金融危机的起因已有许多解释,在此我们引用美国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于2011年1月27日公布的调查结果:“危机是因为人的错误,在金融监管方面广泛失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失败;过度信贷、高风险投资、缺乏透明度;政府没有做好应对危机蔓延、责任缺乏和道德败坏的准备。危机诱因是抵押借贷的低标准和不良资产证券化,危机的催化剂是场外衍生品市场和评级机构的失责”。因此,危机后的监管重点应该集中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与高管薪酬、衍生品设计与交易、信息披露及资本充足率等方面。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危机的主要诱因已被逐渐忘却,监管的焦点却落实在较易制定和实施的资本充足率上,其代表就是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将会对世界经济、金融体系和银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从长期看,充足的资本对银行业的稳定发展的确有益。短期内,资本增加将造成信贷成本增加及对经济恢复的制约不容置疑。按照巴塞尔清算银行的估计,在过渡期内目标资本充足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将导致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低0.32%,滞后期影响4年半;流动性指标的实施会导致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低0.08%。美国金融学会计算得出巴塞尔III实施五年后主要经济体规模将减少3%,法国银行协会也得出法国经济下滑6%的悲观结果。
各国政府经济部门、银行监管当局与银行业之间就协议的标准和实施时间的讨论一直没能休止。巴塞尔委员会也为协议的实施设定了远至2019年的过渡期,目的在于消除协议对银行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将新协议对各国经济及全球银行业的负面效应降至最低点。
(二)我国资本监管及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背景
对于中国来说,引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的时间并不长。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巴塞尔协议II还仅在实施过程中:1996年开始实施资本监管,2004年才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协议》。相对封闭的金融制度、滞后的金融市场、集中于国内业务的金融机构使中国的金融体系躲过了2008年的金融灾难。危机过后,重新审视全球金融环境和发展机遇,我们面临着两个选择:一个是借全球金融体系调整之机加快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和发展的步伐,逐渐取得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话语权,打破欧美对全球金融的多年垄断。这不但需要一个宽松的经济环境和制度体系,还需要清晰的发展目标和长期的发展战略。另一个选择则是以此次危机为鉴,总结欧美银行的经验教训,实施更为严厉的资本监管。这体现为尽严、尽快地实施巴塞尔协议III,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为了满足严厉的资本监管标准,我国银行业也面临着两个选择:一个是减缓发展速度,即控制风险资产规模,减少贷款增长,达到监管要求,这也是央行或银行业监管当局的初衷。另一个选择是继续补充资本,以相应的资本和资产规模,支撑贷款的持续增长。在我国银行目前的公司治理框架和业绩考核体系下,几乎所有银行解决资本金不足的方法都是补充资本,而补充的渠道又都是向大股东、向资本市场募集。
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14家上市银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再融资约3210亿元用以补充资本,占当年A股再融资的80%。充足的资本,促使全国银行资产增长了16.5万亿元、贷款增长8.36万亿元,增幅分别达到19.7%和19.64%,超过了正常年份。另有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货币供应量(M2)增长了19.7%、通货膨胀超过3.3%、A股指数下跌了近16%、市值损失超过1.7万亿元。到2010年底全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加权平均值又跌到了12.2%,四大上市银行仅为12.05%,再次接近11.5%的监管临界点。
2010年的结果告诉我们,简单地提高资本充足率标准不能有效地配合宏观调控抑制流动性泛滥和通货膨胀。
(三)被曲解的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代表的是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由此可以推算出一家银行是以多少自己的资金(资本)加上多少客户的资金(存款)去经营其资产业务(以贷款为主)的。又因为银行经营的信贷业务具有较大的风险,也就常被列为风险资产。较多的资本意味着银行以较多的自有资金经营着风险较高的信贷业务,因此也就可以认为它的经营越谨慎,风险也就越低。在资本充足率被限制的条件下,如果一个银行的资本越多,就意味着它可以做更多的风险资产业务,那么它的发展潜力也就越大。因此,资本充足率仅代表银行的审慎经营态度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但单一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与经济发展状况没有直接联系。
各国银行监管当局都会对所监管的银行提出自有资金比率的要求,以约束银行用过多的客户资金去经营风险资产业务。又由于在相对固定的时间里,银行自有资金(资本金)数量是相对固定的,那么它所能经营的资产业务的规模也就被限定了。银行监管当局的主要责任就是观察每个银行资本与资产比例,了解它的运行状况,督促银行以审慎态度(足够的自有资金)经营风险资产,以达到保护存款人,确保银行体系运行稳定的目的。当银行资本资产比例低于监管当局所设定的比例时,监管当局有责任督促银行在公司治理的框架下决定是否缩减资产或增加资本,在正常的情况下,监管当局不会给予具体的指导,这完全应由银行管理层建议,银行股东根据自己的意志和能力来决定。
在资本充足率被巴塞尔委员会选定为观测银行运行情况和业务发展潜力指标之后,它就不仅仅代表着资本与资产的简单关系。这个指标背后又代表了多方面的利益和愿望,被赋予了无限的责任和丰富的想象力。首先是资本充足率代表了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其次是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代表较高的监管水平,代表着银行稳定的运行状况。单个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其实没有太多的意义,但是大型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状况确实代表着整个金融体系运行状况和发展能力,这些确实可以影响经济的发展,但它的作用和效果还未被实证所检验。
资本充足率是否可以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从简单的数学公式上似乎有其可能性,但也没有实证检验。我们观察了2006年至2008年三年间八个曾经陷入经营困境或被兼并、被拯救的世界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发现所有这些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已高于当时巴塞尔协议II的监管要求,有些也超过了同期世界Top10的均值。这个结果可能意味着资本充足率不能确切表明银行的风险状况,当银行陷入经营困境时也不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我们在此假设,如果银行遭遇传统的挤兑风险时,资本充足率不能解决问题,而此时存款准备金率是更有效的。如果遇到现代的流动性风险时,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的流动同样被滞动,此时,似乎通过政府注资,使市场重新获得信心更为有效。无论是花旗银行陷入困境,还是互惠银行和Wachovia银行被兼并都证明了这一点。回顾2008年危机的起因及蔓延,市场缺少流动性和缺乏信心才是最致命的。
因此,我们认为:首先,资本充足率是一个中性且独立的指标,它仅说明了银行的业务状况和发展潜力;不能表明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与趋势,也不能成为宏观经济的调控工具。其次,是银行监管当局是银行业监管标准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负有维护银行业的稳定与发展之责,但不应承担经济调控之责任。
多方博弈下的资本监管
一个完整的金融监管框架已演变成一个简单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如何达到这个指标,牵动着资本所有者、资产管理者、银行监管者三方的利益和责任。具体体现为分子(资本所有者)、分母(资产管理者)与资本充足率指标(监管者)之间的三方关系博弈,如下述公式:资本(所有者)/资产(管理者)=资本充足率(监管者)。
(一)资本(分子):银行的所有者
股东或投资者可分为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是银行剩余价值的索取者,他们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从理论上讲,投资一个银行与投资任何一个项目或公司的目的是一样的,为了获取回报,即:资产收益+股利收益。因此,只有在有可能获得更高回报的时候,才可能有增加投资的愿望。在法律上也赋予了股东扩大规模、保持现状、缩小规模、甚至解散公司的抉择权。
在面临资本监管指标的提高时,股东只有两个选择,增加资本或减少资产。在我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控股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条件下,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代表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升值的责任,同时还兼有配合国家经济政策、促进经济发展之义务。资产减少而引发贷款规模或贷款增幅的减少本应是大股东的首选,但面对监管当局的要求(资本充足率和股东的持续注资义务)和银行管理者的压力(内部人控制的董事会往往可做出有利于管理者的决议)被迫选择增加资本,但其难点是资本的资金来源问题。
为了保持国有资本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股,必须保持适当的持股比例。所有增发、配股的增资方式都迫使大股东积极参与。这又将引出两个问题,大股东的资金和中小股东的资金从何处而来?2010年我国资本市场因银行大规模的外部再融资而引发的市场震动已损害了我国资本市场融资和投资的基本功能,不能再次使用。因此应提高我国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有效保护股东的权益;同时形成以内源融资为基础的资本补充渠道和长期发展模式。
(二)资产(分母):银行的管理者
银行或银行的管理者受股东方的委托管理、控制着银行的资产,是银行费用的索取者。他们受股东之托,要在满足行业监管标准的条件下,确保股东资产的保值升值。资本监管标准的提高,将使管理者选择通过减少资产规模来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减少资产规模意味着减少相应的信贷规模。从宏观经济角度上看这可以有效地减少货币供应、抑制流动性泛滥。但银行的管理层却对此不积极,其原因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利润主要来自于信贷业务,信贷业务的缩减就意味着银行业务收入的减少,也就是银行员工收入的减少或员工收入增长幅度的减少。因此,减少资产很难实现,减少贷款很难实现,这就是几次调控和严格监管失效的原因,也是银行屡屡选择外源融资战略的主要原因。解决我国银行不断通过外源融资实现规模扩张的途径是不断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调整考核激励机制促进银行业务结构和发展模式的转型。
(三)资本充足率:银行业监管当局
资本充足率是金融监管部门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之内,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经营的有效方法。其目标仅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并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力。
由于我国居民的储蓄习惯和理财活动都通过银行进行,而90%以上企业的融资活动都依靠银行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银行业每一项监管指标的调整不仅影响到存款人、贷款人的正常生活,也影响着国民经济的运行趋势及银行业自身的经营模式。因此,监管指标的调整不但应经过严谨的法律程序和充分的协商,而且应给予银行及它的关联者们足够的时间去适应和调整,以改变他们长期形成的金融习惯。
2009年迅猛的信贷增长引起了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资产扩张速度和规模的担心,在多种场合,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以提高资本充足率抑制贷款增长,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避免对金融资产的侵蚀,减少对存款人侵害的愿望。同时,通过压缩贷款,顺便收紧流动性、减小通胀预期,达到调整宏观经济走向的目标。但事实却与监管当局的初衷相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并没有促使银行缩减资产及贷款规模,反而推动了银行以再融资的方式补充资本,增加信贷能力。
因此,当再次考虑使用资本充足率工具,引导银行进行业务调整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2008年金融危机前世界各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均保持在健康状态。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是市场失去信心而导致流动性停滞,金融机构破产原因是现金短缺而非资本缺乏,简单地提高资本充足率并不能有效地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二,2010年的监管实践证明,上调资本充足率并没有抑制银行的资本扩张和信贷扩张冲动,也没有影响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只是在资本监管的约束下使银行陷入扩张、融资、再扩张、再融资的怪圈,不断地融资圈钱,再不断地冲破监管标准。只有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改变管理层的考核激励机制,实现银行业务模式的调整。
第三,监管指标的重大调整应进行充分的讨论并留有充足适应期,以促进银行的资产调整和业务转型,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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