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3日 08:14 来源:经济日报
本报北京6月12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为切实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保障国家新闻信息特别是公共安全信息传输畅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种类,具体包括: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破坏行为造成以下情形,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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