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3日 08:14 来源:经济日报
本报新加坡电 记者陶杰报道: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加强上市公司的责任、透明度以及监管,新加坡交易所近日发表文告,计划制定三项新的上市条规,即上市公司必须在本地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议案只能通过按持股比例投票方式及即时宣布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等。新交所将用半个月的时间就上述新条例征求公众意见,具体何时实施尚未确定。
新交所文告表示,规定上市公司在本地召开股东大会是为了确保股东们有机会同董事会当面交流,以了解公司的发展计划与动态,并就相关问题向董事会提问,从而增强股东们的权益。据了解,一些在新加坡以外注册的上市公司因法律规定无法在新加坡本地召开股东大会,因此新交所建议这些公司在适当的时候召开非法定会议,以方便同股东们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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