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4日 03:33 来源:新京报
■ 一家之言
继韩刚之后,日前,基金业再曝“老鼠仓”事件。原光大保德信投资总监许春茂因“老鼠仓”被移送公安机关;原国海富兰克林中国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黄林也因“老鼠仓”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被处以30万元罚款及市场禁入。
基金经理“老鼠仓”可谓前赴后继。是什么导致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如此屡禁不止呢?其原因主要有三点。
首先是惩处不力。如对“老鼠仓”的惩处,根据《证券法》规定,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论是罚款还是判刑,都是按最低限执行,以致判刑之日,成了韩刚刑满释放之时。
其次,基金公司无需为“老鼠仓”行为担责。每当“老鼠仓”事件败露,基金公司都会认定这是“个人行为”,将所有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实际上“老鼠仓”是典型的职务行为,基金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外,“老鼠仓”屡禁不止,也是因为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投资责任缺失的缘故。由于基金管理费的旱涝保收,基金经理也就无需全身心地投入到基金管理中,而是想着如何去开展“副业”创收。如果能将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的利益与基金投资收益捆绑在一起,像黄林这种做“老鼠仓”都亏损的基金经理,还有精力去搞“副业”吗?
□皮海洲(湖北 财经评论人)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