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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企业不得发放“能源福利”

2011年06月14日 07:06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王海玉 通讯员甘晓红 实习生李宗吾)本月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正式生效。省节能监察中心昨表示,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发放“能源福利”。

  该办法规定,煤、电力、煤气、天然气、石油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或者其他用户无偿或低价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我省十二五期间节能目标为16%,任务非常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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