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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试行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

2011年06月14日 18:2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试点涉及台式计算机、打印机两类产品,自7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王珅报道 从7月1日起,中央单位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原则上全部纳入今年的批量集中采购试点范围。这是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的。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此次公布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深化集中采购工作,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在中央单位的开展。根据《通知》,中央单位在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时须执行批量采购,其采购的配置标准参考此前公布的《2011年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财库[2011]18号)中的规定。此外,各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统一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配置标准。因特殊需要,中央单位台式计算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打印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配置标准。

   《通知》强调,因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批量集中采购的,各中央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协议供货渠道采购。财政部要求,主管部门应建立紧急采购或特殊需求采购内部审核管理制度,将协议供货渠道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数量控制在本部门上年同类采购品目总数的10%以内。

   具体到批量采购的程序上,首先,中央单位需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按月报送批量采购计划,包括基本配置、数量、服务期限、付款方式、配送地点、送货时间、联系人与联系电话等信息。其次,由各主管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下月的批量采购计划审核汇总后报送至财政部。再其次,财政部于每月10日前将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批量采购计划汇总后送集中采购机构。最后,由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批量采购计划按月组织批量集中采购,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组织活动。

   据了解,在合同签订、履约等相关工作上,《通知》要求中央单位按当次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服务、送货期限等内容,与中标人或授权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获取、供货、验收及支付等具体操作方式可参照现行协议供货方式执行。没有按现行协议供货方式执行的,则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对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采购行为等,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追究责任人责任。财政部也将定期对各中央部门批量采购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批量采购工作进行考核。

   (《通知》全文详见第六版)

  相关链接

  财政部推进批量采购“日程表”

   2009年7月 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明确自当年8月起,中央单位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采购项目不再执行协议供货,由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规模需求大、次数频繁、技术规格较为标准的采购项目试行批量集中采购,试行品目包括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网络设备。随通知一同公布的《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行方案》明确了批量采购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采购程序及管理要求。

   2009年12月 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0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9]173号),要求各中央单位按月编报“批量采购计划表”。

   2011年1月 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8号),并随通知一同下发《2011年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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