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5日 01:24 来源:经济参考报
“敲诈政府”的怪事不应再发生
□吴学安
两年前,河北张家口贾文等7村民被控涉嫌“敲诈勒索政府”。而今,这起“敲诈政府”案有了转折。贾文等日前收到了崇礼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为,贾文等在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以组织部分拆迁户向上一级政府上访为由,索要超过管委会定价的补偿款,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法律规定,对贾文等7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其实,以“敲诈政府罪”而获刑的事件,这并不是孤例。
可翻遍刑法,也找不出“敲诈政府”这个雷人罪名。一些地方创造性地创设了“敲诈政府罪”,或许,用不了多久,所谓的“伤害政府罪”、“抢劫政府罪”、“绑架政府罪”都将向公民权利砸来。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对照这一法条规定,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其中的玄机,所谓“敲诈政府”罪,不过就是非法截访的又一变异怪胎。尽管这些涉案人长期在外反映问题,行为或多或少有些过激。可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基层治理生态下,老百姓合理反映自身诉求的渠道一天不畅通,处于弱势的底层民众就不易放下上访的合法诉求。也正是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中,“敲诈政府”罪最终得以应运而生了。
“敲诈勒索罪”横空问世,完全是一些地方政府畸形的维稳观所使然。
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政府永远是强势的一方,上访本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反映个人诉求,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从某种意义来说,选择上访,实际也是民众相信能从更高权力那里合法寻回自身权利的一种表达。事实上,普通公民是无法威胁政府来获得不当利益的。相反,如果对公民动辄以“敲诈政府”莫须有罪名治罪,无疑是在阻塞公民合理诉求和依法维权的渠道,而这与弘扬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是南辕北辙、背道而驰的。
贪官为何感谢检察院“救命”
□杨涛
三年时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出让、工程发包、安排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305 .08万元。吉林省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陈建设,不久前被白山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让人“雷倒”的却是,当检察机关对他立案侦查后,他说:“我特别感谢检察院,你们再晚来一段时间,我恐怕连性命都要丢了。”
这话听起来不可思议,检察机关是来查处他的,是要剥夺他的官职,是要送他进牢房的,他反过来对他的“克星”说出感谢的话。虽然贪官陈建设身陷囹圄,说出这样的话,多少有些讨好检察机关的意思,但不能不说他说的是真话。因为,现在检察机关在他面前出现了,查处了他腐败的数额1千余万元,好歹他还是判处个无期徒刑。倘若现在不查处他,他可能继续沿着这条路走下去,腐败数额高达上亿,迎接他的恐怕就可能是死刑了。
在检察机关出现在他面前以前,几乎没有制度上的措施可以让他避免滑入深渊。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如果送钱,那么他可以不经过“招拍挂”程序直接卖地给开发商。而且,陈建设在土地拍卖、审批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在松原市群众当中早有传闻,但他一直平安无事。这表明,在检察机关查处陈建设前,他几乎是生活在监督的“真空”中,只有检察机关的查处才能终止他腐败的步伐。当检察机关在他能受贿1个亿的情形下,在他受贿1千万时及时查处他,这不是救他的命还是什么呢?
在许多地方,贪官都要感谢检察机关的查处。比如说,河南省交通厅长这个位置,前后四任厅长倒在腐败问题上,以致网民说“如果你恨他,就送他当交通厅长”。怎么在同一个位置上,官员们前腐后继,为何仅靠检察机关查处而不制定严密的制度来防范他们腐败呢?事实上,这些年,我们的反腐败力度的确加大了不少,问题在于,反腐败不能光靠查处,如果仅仅打击而不防范,腐败的大面积蔓延就不可避免。这些年,在严厉打击之下,腐败不降反升就是明证。
要靠严密的制度来“救”贪官的命,而不是感谢检察机关的及时查处,这应当成为我们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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