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6日 00:0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 何翠云
在近日召开的“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座谈会”上,卫生部新闻宣传主管人员有关建立媒体黑名单的发言引发舆论热议。
有网友反问,为什么不建企业黑名单或者官员黑名单?建记者黑名单道理何在?《新京报》评论“如果每个部门都用自己的标准开列一个记者黑名单,那么谁还敢搞舆论监督,谁又能搞成舆论监督?如此,舆论监督的环境将急剧恶化”。也有媒体分析,拟建“记者黑名单”,将排斥舆论监督的心态暴露无遗,再一次让公众感受到了一种权力的傲慢。
据中国经济网文字实录,“比如说一个影响很大的误导公众的信息,通过检索就可以发现这个信息最早是由哪个媒体传播的。将来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也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后经解释,主要指的是进行舆情监督。
对于舆情监督,笔者如此理解,即对于食品安全、健康等话题的舆论报道进行一定的监督与引导。但令笔者困惑的是,食品安全是公众如此关注甚至愤慨的话题,对这一话题进行舆情监督的目的是什么,舆情监督的重点又是什么?查询影响大、误导公众的媒体或记者,列出黑名单,是为舆情监督的重点、目的抑或手段,这让人困惑。
周所众知,真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这也是媒体记者的职业底线,新闻信息“误导公众”这一说辞,实在叫人困惑。对于新闻信息,公众有自己的判断,也应该对自己的判断负责。对于失实的新闻,有相关主管部门和政策法规制约。对于新闻信息“误导公众”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把影响大、误导公众的媒体或记者列入黑名单,即使有媒体记者被列为黑名单,那么这些黑名单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作用吗?
建媒体记者黑名单这一举措还真让人困惑,这样的舆情监督也让人难解其意。笔者认为,卫生部宣传部门进行舆情监督的最终目的还在于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或者说通过媒体渠道了解汇总食品安全信息和现状。实实在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远比建媒体记者黑名单这样的舆情监督更紧迫、更重要。
建媒体记者黑名单,也许只是寻常事,各政府部门都可能有,但即便是寻常事就合理、就科学吗?
不可否认,由于采访手段的有限性,媒体记者不可能将报道信息或者相关证据收集完全,新闻信息不可避免残缺或者有时候偏颇。但这也不能作为新闻报道“误导公众”的依据,更不能成为记者被列入黑名单的证据。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记者只是一个社会工作者,记者的工作就是传播信息监督社会。
建黑名单,无疑会打击媒体记者曝光黑暗对社会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媒体记者,作为社会公共良心的载体,如果这一群体都沉默了,这个社会前进的动力就失去了。何况在中国改革面临攻坚战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包容尖锐的声音。我们不但要包容尖锐的声音,而且当这些尖锐的声音触动我们的神经甚至利益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反思,是思想上和行动上的反思,而不是建黑名单。
任何公共权力都应该置于聚光灯下,接受媒体舆论甚至社会舆论的监督,只有这样,黑暗或者腐败或者渎职才无立足之处。舆情监督的目的不应是为了控制舆论,而应把舆情监督当做了解社会公众对部门行政行为的一种反馈途径,从而调整施政行为,并更好地提高行政效率。
将误导公众的媒体或记者列入黑名单,视为舆情监督,这样的舆情监督还真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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